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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未过户被男方出售 买家善意取得获法院支持

2017-04-06    作者:孙奎律师
导读:夫妻离婚时登记在男方名下的共同房产被法院判归女方,男方私自将房屋出售给不知情的买家,女方获知后占房拒搬离。近日,市五中院对此案二审判决,判决被告何女士腾空搬离房屋,并返还给买家。    2010年,何女士向法院起诉...

夫妻离婚时登记在男方名下的共同房产被法院判归女方,男方私自将房屋出售给不知情的买家,女方获知后占房拒搬离。近日,市五中院对此案二审判决,判决被告何女士腾空搬离房屋,并返还给买家。

    2010年,何女士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谢先生离婚。同年6月2日,法院判决驳回何女士离婚的诉讼请求。2011年,何女士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谢先生离婚。2012年5月,法院判决准许何女士与谢先生离婚,何女士分得渝中区大坪正街的一套房屋,该房屋登记在谢先生名下。后谢先生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2年8月,谢先生与刘女士签订《房屋出售协议》,约定谢先生以60万元的价格将上述房屋出售给刘女士,并约定因该房屋2012年10月30日满5年,在2012年10月30日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过户手续。当日,刘女士支付了2万元购房定金。2012年11月6日,谢先生与刘女士在房屋交易登记部门再次签订《重庆市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谢先生将上述房屋出售给刘女士。

    2012年11月7日,刘女士取得房地产权证,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了谢先生58万元。在这之前,该套房屋曾被评估公司评出77.9万元的价值。

    2012年12月10日,何女士曾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谢先生与刘女士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后于2013年7月22日,何女士向法院撤回了该起诉讼。审理中,经双方确认现房屋由何女士占有使用。

    买家刘女士认为,自己依法购买上述房屋,且支付了购房款项,何女士强行占据该房屋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起诉到法院要求判决何女士停止侵害自己名下的上述房屋,并立即搬出。

    法院审理后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何女士腾空搬离房屋,并返还给买家。何女士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市五中院审理后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

    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长隆律师事务所徐兴权律师称,对于诉讼离婚来讲,只要拿到了法院的判决书或者调解书,不论对方是否配合,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但是对于协议离婚来讲,一旦对方不配合,房屋过户就比较麻烦,因为仅凭离婚证书和离婚协议书,尚不足以证明对方房产过户的真实意思,房屋管理部门无法审查协议的真实性,因此,碰到这种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以不履行离婚协议为由向法院起诉。如果对方不配合,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履行离婚协议书,如果法院判决后对方仍不履行,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可以向房管部门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这样就可以办理过户了。

    2.离婚时,到公证机关办理离婚协议书公证。为了防止出现离婚后,一方不配合的情况出现,可以在办理离婚时,将离婚协议书公证,以证明协议书的真实性,这样房管部门就会对离婚协议书予以认可,将房产过户。

来源:重庆时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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