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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检察机关机构内设机构改革:数量论成败是种认识误区

2017-04-16    作者:郭少军律师
导读:内设机构改革是本轮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在员额制改革实质推进后,内设机构改革也将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开。4月10日至11日,全国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推进会在海南海口召开。北京市检察院在会上作了《坚持顶层设...

内设机构改革是本轮司法责任制改革的重要配套措施。在员额制改革实质推进后,内设机构改革也将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开。

4月10日至11日,全国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改革推进会在海南海口召开。北京市检察院在会上作了《坚持顶层设计,突出职能发挥,积极稳妥推进内设机构优化设置》的经验交流发言。发言中,北京宣布:北京市三级检察院全面完成内设机构改革,相关做法受到中央有关领导同志的充分肯定。

最高检在全国会议上选择北京发言,意味着北京模式将是全国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的方向。那么,北京模式是什么?有哪些经验?有什么启示?

(一)北京模式是什么?

以北京市检察院为例,改革后内设机构分五类:司法办案机构、检察监督机构、综合业务机构、综合管理机构、检务保障机构。

1)司法办案机构。包括:审查逮捕部、公诉部、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检察部、经济犯罪检察部、未成年人案件检察部、职务犯罪检察部。

(2)检察监督机构。包括:侦查监督部、刑事审判监督部、刑事执行检察部、民事检察部、行政检察部。

(3)综合业务机构。包括:检察管理监督部、信息化检察部、法律政策研究室(检察委员会办公室)、检察联络部(人民监督员办公室)。

(4)综合管理机构。包括:办公室、政治部(机关党委、机关工会)、监察室(司法监督室)、新闻办公室。

(5)检务保障机构。包括:检察技术部、法警总队、行政事务管理局。

各内设机构内部,以职能定岗,将检察官分配在各职能岗位。以北京市检察院公诉部为例,该部内设案件督导岗、二审办案岗、综合执法岗,检察官分为部门主任岗检察官、二审工作岗检察官、综合执法岗检察官、督办指导岗检察官。同时,明确了各岗位检察官的履职清单和工作标准,在保持督导岗和综合岗相对固定的前提下,二审岗案件比较集中时上述两个岗位承担部分二审上诉案件。而对重特大复杂敏感案件,二审岗亦分担督导案件的办理审查。每名检察官均要承担一部分指导、调研等综合业务,履行对下宏观指导职责。

(二)北京模式有哪些经验?

(1)分设了专司监督职能的机构。将监督职能从批捕、起诉办案中剥离出去,成立侦查监督部、刑事审判监督部、刑事执行检察部、民事检察部、行政检察部等专司监督的内设机构,强化监督效能。

   (2)组建了专业化办案机构。改变所有案件均捕诉分离做法,对新类型案件、专业化要求高的案件,成立专门机构,实行捕诉合一机制。及时组建了办理金融、知识产权、科技、网络电信、轻罪等犯罪案件的专门机构。

   (3)优化了案件管理职能机构。成立检察管理监督部,对案件进行统一、归口管理,实现“一个窗口对外、一个闸门对内”。在配合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中,市院成立信息化检察部,承接原侦查指挥中心检察业务查询,以及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预测预警预防职能。

   (4)整合了司法行政事务机构。市院政治部撤销综合处,分院政治部撤销教育训练处,区院政工部门撤销内设二级机构。市、分、区三级院的计划财务装备处、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合署办公,组建行政事务管理局。180人以下的区院将办公室并入行政事务管理局。

(三)北京模式有哪些启示?

1.不能单纯以内设部门数量的减少论改革的成败。以往对内设机构改革有一种误区,即认为改革后内设机构数量必须大幅下降,甚至有的地方宣称改革后机构数量已拦腰砍去一半。从北京市检察院改革情况来看,并非单纯追求内设机构数量的减少,更重要的是职能的优化。据北京市检察院2016年8月8日网站消息,内设机构改革后,从机构数量变化上看,北京市检察院内设机构由20个调整为23个,一、二、三分院内设机构由19个调整为17个,四分院内设机构由9个调整为10个,区院内设机构数量最终调整为14-18个。

2.内设机构改革不应简单理解为“大部制”改革。一段时间内,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与大部制改革几乎是同义词。这凸显了对内设机构改革的片面理解。大部制改革,最先源自政府行政机构改革,即按照政府综合管理职能合并政府部门,组成超级大部。大部制改革适合政府部门,因为可以改变“九龙治水”局面,打造高效的政府。但大部制改革不一定适合司法机关,因为司法机关不仅仅要求高效,更要追求专业。此外,大部制改革是对单位与单位的合并,并不是对单位内部部门与部门的合并。如果简单把内设机构改革理解为“大部制”改革,简单地把办公室、行装、技术等部门整合为综合保障部,把侦监、公诉整合为刑事检察部,则此轮内设机构改革将会沦为“新瓶装旧酒”的瞎折腾。

 

3.职能优化应是检验内设机构改革成败的标准。监察体制改革后,检察机关应当更加务实,不能为了改革而改革,必须通过改革,增强检察监督能力和水平。针对检察监督弱化的现状,应当成立单独的监督机构,凸显监督职能。针对控申部门与案管部门两个窗口对外的现状,应当合并控申、案管部门,成立统一的检察管理监督部,并将控申部门不服法院已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职能归入刑事审判监督部。针对综合部门分设过多现状,应当将机关党委与政工部门合署办公,将检力资源向业务一线倾斜,突出检察业务核心地位。

4.专业化办案要求应当增设相应内设机构。本轮内设机构改革有“两化”要求,即扁平化、专业化。扁平化要求减少层级,通过对员额检察官放权来实现;专业化要求专案专办,则必须通过增设相关专业办案部门来实现。北京市检察机关此轮改革中,就增设了至少8个专业办案部门。如北京市院新成立的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检察部,市检察院、三分院新成立的经济犯罪检察部,二分院、西城院、朝阳院、丰台院新成立的金融犯罪检察部,一分院新成立的职务犯罪公诉部,东城院新成立的网络和电信犯罪检察部,海淀院、大兴院新成立的知识产权案件检察部,海淀院新成立的科技犯罪检察部,朝阳院、海淀院、丰台院新成立的轻罪案件检察部

  • 郭少军律师办案心得:专业的辩护要交给专业的人来做,刑事律师需要扎实的专业知识好丰富的实践经验。刑事被告要接受法律的制裁,但是也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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