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女子通过给女儿接连找“婆家”,要求先订亲、再摆喜宴、最后领结婚证,从“婆家”手里骗取“彩礼钱”。为了多挣钱、快挣钱,女子要求女儿在4个月时间里,同时与3名男子“结婚”。该女子明显构成诈骗罪,那么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母亲利用女儿骗婚7次
安徽淮南市一离异女子利用女儿婚姻诈骗,两年间让女儿与不同男子先后“结婚”7次,借此获得50万元的“彩礼钱”。5月3日,记者获悉,定远县公安局成功破获该起系列婚姻诈骗案件,嫌疑人汪某及其女儿小梦(化名)已被刑事拘留。两年前,41岁的淮南女子汪某离婚,带着一双儿女回到老家。由于没有稳定工作,汪某便想找经济条件较好的单身男子搭伙过日子。因为不愿工作,又拖着两个孩子,汪某与几个男子生活一段时间后,都不欢而散。
看着刚满14周岁的女儿小梦,汪某“灵机一动”,打起女儿的主意。
2015年底至2016年初,汪某在当地给女儿接连找了3个“婆家”。根据当地风俗习惯,先订亲、再摆喜宴、最后领结婚证,汪某先后从3个“婆家”,索取近20万元的“彩礼钱”。没有不透风的墙,小梦被其中两个“婆家”诉至法院。面对法院退还彩礼的判决,汪某无钱可还成为“老赖”。眼看在老家名声败坏,汪某想到曾经一起生活过的男朋友——定远县炉桥镇人姚某。去年12月,汪某带着15岁的女儿和6岁的儿子,来到炉桥镇租房生活。可是姚某并不富裕,生活很快捉襟见肘。于是,汪某又故技重施,通过给其女儿小梦介绍对象、结婚收取彩礼的方式,诈骗李某、王某、景某、石某,共计30余万元。更为奇葩的是,为了多挣钱、快挣钱,汪某要求小梦在4个月时间里,同时与3名男子“结婚”。这下,小梦可忙坏了。因为“老公”太多,小梦不得不时常以“旅游”、“打工”等理由,到另外“婆家”生活一段时间。由于连续“结婚”,又要与多个“老公”保持联系,她不得不片刻不停地摆弄手机,每天与“老公”们聊天到深夜。小梦各种异常的表现,最终引起几个“老公”的注意。通过偷偷关注小梦的聊天记录,4个被骗男子成为网络“好友”。2月14日上午,李某、王某和石某3人“组团”到定远县公安局炉桥责任区刑警队报案,都说要找自己的“妻子”。让接待民警倍感蹊跷的是,3人所找的“妻子”,竟然都是小梦。日前,办案民警经过数月摸排,最终在定远县永康镇抓获犯罪嫌疑人汪某和小梦。
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骗子在当今社会已经泛滥了,对骗子的惩处已经到了必须严惩的地步,那么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现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诈骗罪量刑标准进行了补充: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达到以上数额,又具有以下情节的,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本案已经达到“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希望骗子能得到正义的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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