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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精神病遭丈夫嫌弃,虚报信息办离婚登记能否撤销?

2017-05-09    作者:曾海英律师
导读:导读:婚姻纠纷的处理要依据各个部门法的相互配合,一旦出现婚姻效力问题,就应该谨慎考虑结婚或离婚的登记程序是否合法。假如妻子精神病遭丈夫嫌弃,虚报信息办离婚登记能否撤销?请看下文案例。案情简介:婚后妻子患精神病,丈夫...

导读:婚姻纠纷的处理要依据各个部门法的相互配合,一旦出现婚姻效力问题,就应该谨慎考虑结婚或离婚的登记程序是否合法。假如妻子精神病遭丈夫嫌弃,虚报信息办离婚登记能否撤销?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婚后妻子患精神病,丈夫民政局办离婚

李某(男)与蔡某(女)于2010年相识并结婚,婚后生活感情良好幸福美满。但是蔡某于2013年患上精神分裂症。2014年,李某与患有精神分裂症的蔡某在民政局协议离婚,民政局在办理蔡某与李某离婚登记时对双方出具证件、材料进行了审查,在认定双方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了一致处理意见后,当场予以登记离婚,颁发离婚证。之后,蔡某被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蔡某父亲得知此事,以蔡某名义起诉民政局,要求撤销离婚登记。

法院判决:询问笔录不真实,判决离婚登记无效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与蔡某协议离婚均属自愿,且蔡某被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时间在离婚协议签订之后。虽然鉴于法院已判决宣告蔡某办理离婚登记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婚姻登记条例》第12条规定,办理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情形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但是蔡某曾住院接受精神病治疗,但因李某及蔡某在询问笔录上签名时予以隐瞒,当时又未经法院判决宣告蔡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民政局客观上无法确定蔡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民政局办法给蔡某及李某离婚证行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判决撤销该离婚登记行政行为,离婚证作废。

律师说法:虚报信息办离婚登记能否撤销?

民政局系具有依法履行婚姻登记行政职能的婚姻登记机关,具有办理离婚登记的法定职责。但是在该案中,李某及蔡某在民政局的询问笔录上签名时有所隐瞒,民政局客观上无法确定蔡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已尽审慎合理审查义务。根据行政法相关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离婚行政登记过程中没有过错,但事后被证明认定事实错误的,虽可避免承担行政责任,但认定事实错误的婚姻登记行为应依法撤销。所以,民政局为精神病人办离婚登记虽无过错,但事后被证明认定事实错误的,婚姻登记行为应予依法撤销。

以上就是关于“妻子精神病遭丈夫嫌弃,虚报信息办离婚登记能否撤销?”案例的相关介绍,假如在现实生活中遇到这种情形,需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了解办理离婚的正常程序,减少法律风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曾海英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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