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当今社会,夫妻之间的离婚现象非常普遍,离婚纠纷也很多。夫妻感情的和睦,离不开夫妻之间的相互信任。那么,夫妻因家庭矛盾闹离婚,信任缺失符合离婚法定情形吗?请看本文介绍。
案件事实: 夫妻因家庭矛盾闹离婚
原告、被告于2006年11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较好,2008年12月生女儿闫某乙,现年不满6周岁。自2011年开始,被告在感情方面对我不信任,被告及其父母把钱财看得很重,让我很不满意。我们从2013年1月分居到现在。请求法院判决我与闫某甲离婚,婚生女儿闫某乙由我抚养,依法分割家庭共有财产。被告闫某甲辩称,之所以对原告在感情方面不信任,是因为她经常拿手机上网,与别人有不正常的联系。在钱财方面之所不信任,是因为她背着我借给她娘家钱。两间砖平房是父亲的,半截农用车是我父亲给买的,2013年的农业收入是我们家和我父母的共同收入。孩子现在还小,我不同意离婚。
法院判决: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均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情形。原告程某未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有力证据,不能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尚有和好可能,故原告程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信任缺失符合离婚法定情形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本案件中,原被告之间的因信任问题产生的家庭矛盾并不属于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而且原告也没有提供任何关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因此,信任缺失并不属于离婚法定情形,只要双方好好沟通,是可以改善关系的。
以上就是夫妻因家庭矛盾闹离婚,信任缺失不符合离婚法定情形的案例。在这里要提醒大家,如果在家庭生活中遇到类似问题,最好及时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
朱宏律师办案心得:案件无大小,维权须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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