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霍尔果斯市落马的女副市长李素梅的腐败行径被披露。这位女干部,在取得成绩后,“个人私欲也随之失控”,与他人骗取公款共计347万余元,李素梅分得171万余元,用于购买股票、房产等个人消费。报道称,其在贪腐之后,养成大手大脚花钱的习惯,“进商场买衣服从不看价格,化妆品都是高端品牌,一个皮包动辄上万元。”
女市长私欲失控骗公款
据公开资料,李素梅1966年12月出生,是四川仪陇人,1987年12月参加工作,2001年11月入党,大专学历,曾任伊犁州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院长,伊宁市规划局局长、挂职伊宁市副市长,霍尔果斯市副市长。
“政事儿”注意到,霍尔果斯是丝绸之路经济带沿线最年轻的城市。2014年6月,国务院批复同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设立霍尔果斯市,级别为县级。
2015年4月16日,霍尔果斯市第一届“两会”后,选出了第一届市政府领导班子。李素梅当选副市长,排在第5位。短短两个半月后,7月6日,这名女副市长落马。
纪委在其双开的通报中称:李素梅伙同他人套取私分公款,收受贿赂;违规发放福利,公款旅游;不如实向组织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违反财经纪律。
2016年11月,新疆高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作出一审判决,李素梅犯贪污罪、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70万元,没收退缴赃款259.84万元。收到判决后,李素梅不服提出上诉。今年2月,新疆高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进商场买衣服从不看价格
进商场买衣服从不看价格是女生的梦想,但是代价也是惨重的。刑法第382条的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贪污罪属于贪污贿赂罪的罪种,通常情况下,诈骗罪与贪污罪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但是,对于使用欺骗的手段进行贪污,是认定为贪污罪还是诈骗罪,理论上对此存在争议。
依据犯罪构成的理论,诈骗罪与贪污罪的区别如下:
(一)犯罪客体不同
诈骗罪属于侵犯财产罪,侵犯的客体,可以是简单客体,也可以是复杂客体。而贪污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二)犯罪客观方面不同
诈骗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利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公私财物或者财产性利益的行为。贪污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也就是说,贪污罪除了使用骗取手段外,还采用侵吞、窃取等其他手段,而且主要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三)犯罪主体不同
诈骗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贪污罪是特殊主体,即只有具有法定特殊身份或资格的人才能构成贪污罪的主体,其他人只能成为本罪的共犯。
(四)侵犯的对象不同
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不限于公共财物,还包括公民个人私有的财物。但贪污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公共财物。
(五)法定最高刑和最低刑不同
诈骗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最低刑为管制;而贪污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死刑,最低刑为拘役。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诈骗罪与贪污罪属于不同性质的犯罪,认定起来难度不大。诈骗罪与贪污罪的区别主要在于是否利用职务之便和侵犯的对象不同。贪污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而诈骗罪不存在利用职务便利的问题,所骗取的财物不仅包括公共财物,也包括个人所有财物。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应该注意以诈骗的手段进行贪污行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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