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往往有多个法定继承人,如果被继承人生前有债务,多个法定继承人应该如何替被继承人偿还这些债务呢。每个法定的继承人的偿还债务的份额一样么,被继承人的债务如何清偿呢?请看下文案例。
案情简介:原告谢某与被继承人是亲戚关系,2004年3月被继承人向原告借款用于加油站经营,借款8万元,同年12月被继承人在加油站自杀。四被告是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被继承人有一座农民自建住房一套。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四被告至今未偿还。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四被告在共同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范围内归还原告借款8万元及利息。
法院判决:四被告在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范围内归还原告谢某的借款8万元,并支付利息。
经审理:原告与被告具有民间借贷关系。四被告是被继承人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三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四被告在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范围内归还原告谢某的借款。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律师说法:被继承人的债务如何清偿?
一、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继承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二、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原则
1.以接受继承为前提的原则。继承人只有在接受继承时,才依法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这是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体现。
2.限定继承原则。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应以其取得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部分可以不予偿还。
3.保留必留份原则。如果继承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即使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也应当为其保留适当的遗产。这是养老育幼原则的体现,也是保障人权的必然要求。
4.连带责任原则。虽然我国继承法没有规定各继承人对遗产债务承担何种责任,但由于遗产在分割之前属于各继承人共同所有,所以,每个继承人应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有序清偿原则。这一原则体现在两个方面:(1)在多种取得遗产的方式并存的情况下,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受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清偿。(2)在多种被继承人债务并存的情况下,应按一定顺序清偿。首先清偿具有优先权的债权,比如工人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用遗产进行了担保的债权等;然后才能清偿普通债权。
《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的遗产份额,不得因债务清偿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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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芹律师办案心得:用专业守护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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