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可以依次提起诉讼。如果公司股东会决议由非公司股东参加清算组,这样的决议是否违反法律法规?非公司股东可以参加清算组吗?笔者将通过一个真实的案例来明晰这个问题。
案情简介:公司在清算组中加入非公司股东成员被诉无效
原告赵某系被告某波有限公司股东。2009年9月20日,某波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议并形成决议,解散公司进行清算,并同意由张某、王某二人(系被告股东)并聘请律师事务所律师侯某组成清算小组,张某为组长。表决当日,某波有限公司自行解散,开始进入清算阶段,清算组于当日成立。
其后赵某起诉称对某波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20日形成的股东会决议第二、三项内容提出异议。其中其指出,决议第二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4条之规定,仅指定张某、王某两名公司股东与非公司人员侯某组成清算组,剥夺了赵某作为股东在清算组中任职的权利,且肆意在清算组中加入非公司股东成员,属于违反法律的决议。
判决结果:驳回赵某关于股东决议第二项无效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其具体组成人员由股东会决议。在某波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同意解散某波有限公司的情形下,某波有限公司的股东依照上述规定就某波有限公司清算组组成人员作出的决议内容并未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故法院对赵某有关股东会决议第二项中清算组组成内容无效的诉讼请求不予采纳。
律师说法:非公司股东可以参加清算组吗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公司解散事由出现后,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根据该条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但清算组的组成人员并非“应当”或“必须”为公司股东,法律并没有做出限制性规定。因为公司股东并非具备法律或清算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为确保清算顺利进行,清算工作需要与清算有关的专业人员参加。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的组成人员由股东会决议产生,在保证有公司股东加入清算组的前提下,股东会决议聘请与清算有关的专业人员参加清算工作,并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有限责任公司解散进入清算阶段后,非公司股东可以参加清算组。
以上就是对于非公司股东可否参加清算组的问题的分析了,如果出现了相关纠纷,最好咨询专业的股权律师帮助分析,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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