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公司以不正当目的为由拒绝股东查阅会计账簿
原告张某系被告北京某工艺品有限公司的股东,被告的经营范围包括“零售工艺美术品”,公司简介显示该公司是设计、研制、开发、经营景泰蓝工艺品的公司。2011年10月7日,原告张某向被告公司提出查阅工艺品公司会计账簿的申请。被告公司以原告家人成立的公司的经营项目与本公司的的经营项目具有明显的竞争关系、原告查账具有不正当目的为由予以拒绝。原告遂诉至法院。
判决结果:驳回张某要求查阅被告公司相关会计账簿的诉讼请求
原告家人成立的禄某公司的经营项目与被告公司相近似,两公司在客观上存在着竞争的可能。张某虽然不是禄某公司的股东,但该公司系由其妻子、女儿、儿子以及儿媳共同出资设立并经营。基于张某与禄某公司股东之间的特殊身份关系,若允许其查阅工艺品公司的会计账簿,将有可能导致工艺品公司具有商业秘密性质的信息被禄某公司所知悉。因此,法院驳回张某要求查阅被告公司相关会计账簿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股东知情权的限制有哪些
股东知情权的限制主要分为行使目的和行使范围和方式两个方面。
首先,股东知情权的行使目的应当是正当的。一般而言,股东在提出查阅请求时所陈述的正当目的应当是:第一,和他作为股东的地位相关;第二,合法的;第三,不能与公司的利益相违背或有害于公司的利益。“不正当目的”是对股东知情权的限制,是判断其知情权是否得以行使的重要衡量因素。不正当目的体现在比如说为公司的竞争对手刺探公司秘密,为了获得非与投资相关的个人利益,把任何股东名录出售,为敲诈公司经营者而吹毛求疵等等。笔者认为其最核心的标准是,查阅行为是否给公司带来不利益或者为股东带来保护自身或公司合法权益之外的利益。在本案中,禄某公司的经营利益,基于其股东与张某的亲属关系,与张某之间形成了利益链条,因此有可能使公司遭受不利益,故而存在不正当目的。
其次,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范围和方式存在限制。《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将股东有权复制的文件限定于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第二款仅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财务会计账簿,但并未规定可以复制。
以上就是从案例中阐发的股东知情权限制的分析了,如果出现了行使知情权的纠纷,最好咨询专业的股权律师帮助分析,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程胜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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