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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借公司资金被除名 公司何时可以将股东除名?

2017-06-13    作者:程胜律师
导读:案情简介:股东出借公司资金被除名被告某泰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其成立之时章程记载,原告辜某认缴出资12万元,设立时实缴出资24000元,应于2012年6月3日分期缴付96000元;第三人赵某认缴出资8万元,设立时实缴...

案情简介:股东出借公司资金被除名

被告某泰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其成立之时章程记载,原告辜某认缴出资12万元,设立时实缴出资24000元,应于2012年6月3日分期缴付96000元;第三人赵某认缴出资8万元,设立时实缴出资16000元,应于2012年6月3日分期缴付出资64000元。其后,某泰公司全部收到辜某和赵某首期缴纳的注册资本。同年11月赵某以某泰公司的名义向其实际控制的某科公司转账4万元,转账凭证摘要为“其他借款”(赵某否认该笔汇款为抽逃出资,认为是企业间正常的资金拆借)。2014年3月某泰公司要求赵某返还“抽逃的出资”并履行第二期出资义务未果,5月,某泰公司形成解除赵某股东资格的决议。为处理赵某股东资格解除后的相关事宜,辜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某泰公司于作出的除名决议有效。

判决结果:驳回原告主张涉案股东会决议有效的诉请

第一,根据某泰公司的验资报告及各方当事人陈述,赵某在公司设立时实际出资16000元,其已经履行了部分出资义务,故不应当认定赵某完全未履行出资义务;第二,辜某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赵某抽逃全部出资。因此,某泰公司于2014年5月8日作出股东会决议并未满足公司可以解除赵某股东资格的前提条件,辜某主张涉案股东会决议有效的诉请于法无据,故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说法:公司何时可以将股东除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金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可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因此,公司将股东除名的条件是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金部出资。抽逃出资的表现有: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等等。

此外在认定股东有相关行为并对其除名时还需注意以下问题:其一,解除股东资格这种严厉的措施只应用于严重违反出资义务的情形,即未出资和抽逃全部出资,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和抽逃部分出资不应包括在内。其二,公司对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除名前,应给该股东补正的机会,即应当催告该股东在合理期间内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其三,除名的程序必须到位,解除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股东的股东资格,应当依法召开股东会,作出股东会决议,如果章程没有特别规定,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即可。由此可见,赵某并未满足除名条件。

以上就是对于公司何时可以将股东除名的介绍了,如果出现了相关纠纷,最好咨询专业的股权律师帮助分析,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 程胜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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