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专栏
 
当前位置:法邦网 > 律师专栏 > 张懿邈律师 > 债务转移与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区别

债务转移与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区别

2017-06-24    作者:张懿邈律师
导读:案情简介:是债务转移还是第三人代为履行原告王国、张军于1996年合伙购买A镇祝庄村村民祝香的劳保手套,因支付预付款需要资金而向被告沈丘县A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后陆续偿还部分本息。截止到2001年4月19日原告尚有4...

案情简介:是债务转移还是第三人代为履行

原告王国、张军于1996年合伙购买A镇祝庄村村民祝香的劳保手套,因支付预付款需要资金而向被告沈丘县A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后陆续偿还部分本息。截止到2001年4月19日原告尚有41000元贷款没有与被告结清。原告与祝香因预付款归还发生纠纷后,1997年沈丘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令被告祝香给付二原告63458元。2001年4月19日原告王国、张军找到时任被告法定代表人的王德。经原、被告及第三人祝香三方协商,二原告再次还本金14000元和利息6150元,计20150元,尚欠被告本金27000元由祝香代原告偿还,以抵偿其欠二原告的款额。被告的法定代表人王德同意以债权转移的方式将二原告下欠的27000元贷款本金及以后产生的利息转移给第三人祝香,遂后王德在原告的借款借据上签了“利本27000元由祝香支付”,并为祝香办理了借款手续。在此后的几年里,被告从未向原告催要过该款。2006年6月,沈丘县清贷领导工作组通知原告偿还所欠被告的27000元贷款本息。6月28日原告向沈丘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认定债务转移成立

经法院审理认为,应当认定债务转移成立,第一,原告和案外第三人祝X香一起到信用社,协商偿还借款事项,属于债务转移的意思表示。第三人代为履行是在合同订立时约定的,与本案并不相符;第二,原告下欠信用社的借款转移给祝X香,经过信用社的同意,有其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书面意见;第三,如果说信用社法定代表人所签署的“利本27000元由祝X香支付”的意见,还有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含义,那么,信用社同时又为祝X香办理新的借款合同,更进一步证实债务转移已经成立。至于原告的借据没有抽回,并不影响债务转移的成立。

律师说法:债务转移的认定

义务人提起确认之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规定。义务人与权利人就是否存在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该法律关系的确定对义务人利害攸关,因此,义务人作为争议的实体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当然对本案诉讼标的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其起诉完全符合该条的规定。本案中,原告作为借款合同的义务人,与信用社之间是否存在权利义务关系,就享有请求人民法院予以确认的权利。

什么是债务转移?根据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同时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由此可知,所谓合同债务的转移是指基于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达成的协议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承担。由第三人取代债务人的地位成为合同当事人,而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以上就是关于债务转移与第三人代为履行的相关介绍,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向法邦网的律师进行咨询。

  • 张懿邈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关注微信“张懿邈律师”(微信号sczdmsw),阅读更多精彩文章。使用微信扫描左侧二维码添加关注。

  • 扫描二维码,关注张懿邈律师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法邦网立场。本文为作者授权法邦网发表,如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张懿邈律师网”)

执业律所: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

咨询电话: 18908094121

关注张懿邈律师,即时了解法律信息,一对一预约专家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