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盗窃后拒捕使用暴力成被告
2011年2月19日晚,被告人刘某至本市独山港镇黄姑集镇上海联华超市服装区偷盗女式裤子一条(价值55元),后在该超市收银台处被店主吴某等人抓获,被告人刘某被抓住双手无法逃脱时,为抗拒抓捕,用力甩打自己双手,并打在被害人吴某右侧耳根处,致使被害人吴某耳朵受伤。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吴某右耳部损伤属轻伤。
法院判决:被告行为构成抢劫罪
被告人刘某实施盗窃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刘某认罪态度较好,系自愿认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对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提出对被告人刘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妥,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为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刘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500元。
律师说法:抢劫罪是如何认定的?
抢劫罪(刑法第263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行为人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者强制。抢劫罪的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施以打击或强制,借以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从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行为人实施暴力、胁迫方法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凡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抢劫罪的主体。
关于转化犯的规定: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可见,转化型抢劫罪分两类:第一类是携带凶器抢夺转化而成的,第二类是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后出于某种目的继续实施特定行为转化而成的。在这二类转化型抢劫罪中,第一类是基于前提行为“携带凶器”而转化,第二类是基于后续行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而转化,二者相对而言,“携带凶器”是静态的、消极的,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是动态的、积极的。为便于阐述,本文姑且将第一类称之为消极转化型抢劫罪,将第二类称之为积极转化型抢劫罪。
以上就是关于“盗窃后拒捕使用暴力,构成抢劫罪”的案例介绍,在这里提醒大家,盗窃的数额即使很少,但是也有可能构成盗窃罪甚至转化为抢劫罪,绝不可触及法律红线。所谓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如果有相关法律问题,还请咨询专业刑事律师帮助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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