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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过世名下房屋被卖 合同成立吗

2017-07-04    作者:贺天强律师
导读:案情介绍 以已故老人名义签订合同李老先生生前支付房款购买了门头沟区一处楼房,房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1995年7月7日去世后,其二儿子,即李先生的弟弟李某与买家童某于2003年达成合意,将李老先生该处房屋以十万元的价...

案情介绍 以已故老人名义签订合同

李老先生生前支付房款购买了门头沟区一处楼房,房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1995年7月7日去世后,其二儿子,即李先生的弟弟李某与买家童某于2003年达成合意,将李老先生该处房屋以十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童某。后李某以李老先生的名义与童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并在协议下方加盖李老先生的人名章,并持该章办理了涉案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将房屋产权过户至童某名下。目前交易已经完成,童某已将房屋另售他人。李先生认为,弟弟李某冒用已故父亲名义与童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意味着该房屋出售的时候父亲已去世,遂将买家童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涉案合同无效。

法院判决 合同不成立

法院经审理认为,房屋买卖合同签订时,李老先生已经去世,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故李老先生与童某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不成立,故驳回李先生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李先生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请求法院确认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二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已故老人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本案中,房屋买卖合同以李老先生名义签订,但合同签订时李老先生已经死亡,其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故该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成立条件。李先生关于诉争合同无效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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