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专栏
 
当前位置:法邦网 > 律师专栏 > 马友泉律师 > 云南怒江警方破获特大假烟案,贩卖假烟如何定罪

云南怒江警方破获特大假烟案,贩卖假烟如何定罪

2017-07-09    作者:马友泉律师
导读:据云南省怒江州公安局消息,怒江警方近日破获一起案值150余万元的特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查获各类伪劣卷烟10876条,抓获犯罪嫌疑人1名。那么贩卖假烟如何定罪?云南怒江警方破获特大假烟案今年6月,怒江州公安局经...

据云南省怒江州公安局消息,怒江警方近日破获一起案值150余万元的特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查获各类伪劣卷烟10876条,抓获犯罪嫌疑人1名。那么贩卖假烟如何定罪?

云南怒江警方破获特大假烟案

今年6月,怒江州公安局经侦支队在工作中获取线索:马某和朱某两名男子从广州、福建等地大量购买伪劣卷烟,通过物流运输至云南省昆明市等地进行分销。警方立即展开缜密侦查。

7月5日凌晨1时许,怒江州警方与昆明市警方密切配合,在昆明市官渡区一举破获该案,现场抓获4名涉案人员。案件共查获了疑似假冒大重九、云烟、中华、芙蓉王等20多个品牌的伪劣卷烟共10876条,案值150余万元。

目前,1名犯罪嫌疑人已被怒江州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其余3人因属于运输和搬运人员,暂未采取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贩卖假烟如何定罪

一种意见认为,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理由为:钟某以别种烟假冒为上述四种品牌卷烟,属于以次充好,销售金额虽未达到5万元的起点,但货值金额已达15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本案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理由为被告人涉案标的金额达15万元,且销售的卷烟是明知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处罚。

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被告人构成非法经营罪,理由为:本案被告人未经烟草专卖主管部门许可,无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而批发销售烟草制品,其非法经营额在五万元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第三条之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

本文赞同第三种意见,理由为:被告人以假烟冒充真烟销售,它侵犯了多种客体,既包括国家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和市场管理制度,又包括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既有国家对商标的管理秩序,又有商标所有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还包括了限制买卖物品和经营许可证的市场管理制度。因此,本案为一个行为数种犯罪,应根据刑法理论中关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来定罪。被告人已销售金额和未销售的货值金额达150万元,属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同时构成销售伪劣商品罪和非法经营罪,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由于销售金额未达5万元,仅构成销售伪劣商品罪的未遂,按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本案应按非法经营罪定罪。

以上就是“云南怒江警方破获特大假烟案,贩卖假烟如何定罪”的简单介绍,如果您有什么其他问题,欢迎来电咨询。

  • 马友泉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关注微信“马友泉律师”(微信号),阅读更多精彩文章。使用微信扫描左侧二维码添加关注。

  • 扫描二维码,关注马友泉律师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法邦网立场。本文为作者授权法邦网发表,如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马友泉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