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作品原件所有权和作品著作权之间关系
作品的所有权与作品的著作权不是一回事。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取得作品原件的所有权,不等于就取得了该作品的著作权。例如,某画家将其所创作的一幅国画卖给某收藏家,收藏家取得了该画的所有权,他有权占有该画,自己欣赏,提供他人欣赏、出卖甚至丢弃、毁掉该画,但是,他对该画没有署名权,没有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也不能擅自把该画让人出版。对该画的著作权仍然属于创作该画的画家。
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是一个原则,对此本条也有例外规定,即美术作品的原件所有人享有对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这是适合实际需要的规定。作品原件在所有人手里,再强调著作权人有展览权,在实际上很难行得通。而且,给所有人享有对原件的展览权,一般不会损害作者,且有益于社会欣赏美术作品。当然,所有人享有作品原件的展览权仅限于美术作品,一般说来,展览权也是对美术作品才有重要意义。
案例解析:借款给老友未写明利息老友赖账不认
2014年12月29日,苏某某向林某某借款20万元,并出具一份《借据》确认向林某某借到20万元,若借款人未能偿付借款本息,则应承担出借人为实现上述债权而支出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其中未写明利息。之后苏某某分别于2015年1月31日,2015年3月4日,2015年7月3日,2015年7月30日,2015年8月31日各向林某某汇款4000元,于2015年3月30日向其汇款4020元。之后便没有再还款。原告林某某认为双方口头约定月利息2%,苏某某支付利息至2015年8月份,其余本息至今未还。而被告辩称此合同没有约定利息,每个月的汇款记录属于她还给原告的本金。
法院判决:月利息2%应被认定判令被告偿还本息
法院认为,《借据》载明借款金额为20万元,虽未载明月利率,但在借款之后,被告苏某某于2015年1月31日,2015年3月4日,2015年7月3日,2015年7月30日,2015年8月31日各向林某某汇款4000元,于2015年3月30日向其汇款4020元。上述汇款金额及汇款时间,均能够印证双方存在口头约定月利息2%。因此被告苏某某主张其系偿还本金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判定被告苏某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林某某借款本金20万元,并按月利息2%计付自2015年8月2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
律师说法:合同未写明利息,利息如何认定?
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5条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结合本案,虽然借款合同没有约定利息,按照《合同法》规定应属于无息债务,但由于被告每个月按时划款已经形成了规律性,月利息2%具有高度盖然性,故本案应将月利息判定为2%。
尽管如此,平时在民间借贷中还是应该注意载明各种约定事项,否则很多时候出现漏洞,借款人权益将受到损害。更多具体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合同律师杨再坤律师。
杨再坤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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