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仅录音能否证明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孔某与吴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0年12月21日经杭州市某某区法院调解离婚。2011年8月10日,吴某出具确认书一份,载明:“本人吴某与孔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借人民币50万元给江某,后本人已收回部分借款,剩余23万元借款债权归孔某所有。”孔某向江某催讨该欠款未果,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能证明双方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法院经审理查明:孔某虽没有书面证据证实借款事实,但其提供的四份录音证据内容能够相互印证,达到了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故确认吴某出借款项给江某至今尚欠23万元本金未归还的事实。吴某该借款系其与孔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出借,且吴某出具了确认书确认该债权归孔某所有,故孔某的主体资格适格。江某该债务在其与陶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现无证据证明双方约定了款项归还的具体时间,孔某作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归还。孔某要求江某和陶某二人归还借款本金,予以支持;要求支付利息,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江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孔某的本案诉讼与其与孙某之间的借款协议有关,法院不予采信。被告江某、陶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孔某借款本金23万元。
律师说法:民间借贷的注意问题
录音证据就是属于视听资料这一法定证据的分类。本案中的四份录音虽然是在事后取得,但完全符合视听资料有证明力的三个条件。且上述四份录音的内容能够相互印证,已经达到了高度盖然性的证明要求。当主张事实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明显优于另一方,法院即可认定这一事实。一、二审法院凭借这四份录音认定本案基本事实,完全是正确的。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大量仅凭录音资料胜诉的案例。
民间借贷随着经济的发展出现的越来越多,一般都是发生在亲朋好友等熟人之间,出具借条凭据,大多人也都能够接受。律师认为立个字据,不仅能明确双方的借款事实,而且在出现纠纷时,有利于通过法律程序解决争议。因此,在亲朋好友发生借贷时,应当出具借款凭据。出具借条时一般要写明出借人姓名,借款金额(要有大小写),借款人签名或盖章(注明借款人详细身份信息),出具借条的日期。如果有利息的借贷还要注明还款方式,利息的计算方法。如果有还款期限的,还可以约定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包括因追讨借款而支出的费用承担责任)等。如果因为亲朋好友出现突发事件急需借款,来不及出具借条或者碍于情面不好出具借条的,建议:要有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在场;借款最好不要直接支付现金,可以通过银行转账;商谈借款时若通过电话等方式的,保留记录内容,或进行电话录音;要及时催还借款,以免超过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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