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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未成年人是否可要求一方支付抚养费?

2017-07-18    作者:朱宏律师
导读:案情简介:付小某诉付某某抚养费纠纷案韩小姐和付先生于2012年12月7日结婚,于2013年9月18日生育一子付小某。韩小姐住院生育付小某的医疗费用由付先生支付。自付小某出生后,韩小姐就带着他离开单独居住至今,这期间...

案情简介:付小某诉付某某抚养费纠纷案

韩小姐和付先生于2012年12月7日结婚,于2013年9月18日生育一子付小某。韩小姐住院生育付小某的医疗费用由付先生支付。自付小某出生后,韩小姐就带着他离开单独居住至今,这期间付先生未支付过付小某抚养费而且付现在现无固定收入。

付小某认为,其母韩小姐怀孕后,无工作无经济来源,其父付先生对其不管不问也不给生活费,孩子出生后,被告付先生不尽丈夫及父亲的义务,韩小姐自己带着孩子艰难生活。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自2013年9月份开始支付,每半年支付一次,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付先生辩称:自己不但给原告买衣服,每月还支付生活费,一直对付小某尽抚养义务,付小某母亲私自带原告离家出走,致使自己不能经常见到付小某,对付小某成长及身心健康极为不利;付小某要求被告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自己现无工作,在家务农,没有固定收入和经济来源,如付小某母亲养不起他,自己愿意自己承担抚养原告的义务,并不要求付小某母亲承担抚养义务;如不同意自己直接抚养原告,自己愿意按照河南省农村生活标准支付抚养费。

法院审理:可以请求支付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照每月人民币400元的标准一次性支付原告付小某自2013年10月份至判决生效之日的抚养费;被告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按照每月人民币400元的标准支付原告的抚养费十八周岁;驳回原告付小某过高部分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的抚养费应该如何计算?

《婚姻法》解释(三)第三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关于抚养费如何计算的问题,《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给出了明确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这是最高院对法院审理离婚时或增加抚养费案件的指导意见,这条指导意见也同样适用处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抚养费案件。同时,在子女抚育费数额的具体确定上,还要根据子女正常生活的实际需要,应能维持其衣、食、住、行、学、医的正常需求,并需要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经济收入、费用支出、现有生活负担、履行义务的可能性和社会地位等因素,最终做出公平合理的判决。 

  • 朱宏律师办案心得:案件无大小,维权须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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