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签劳动合同企业被罚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本是天经地义的,劳动合同不仅仅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也有保护作用。但是,现实中很多用人单位却怠于和劳动者签合同。
近日,甘肃兰州七里河区劳动监察部门,对辖区内的部分企业就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劳动合同订立、社会保险费缴纳、工资支付等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有13家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监察部门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这13家企业限期进行整改。
昨日上午七里河区劳动监察大队执法人员来到辖区内的一家饭店。在该饭店的劳动用工信息采集卡上标着该饭店有5名员工,该饭店与这5名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可劳动监察人员仔细查看后,发现该饭店工作人员有20人。劳动监察人员马上更改了该饭店的劳动用工信息采集卡,并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饭店的负责人马上与其他15人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缴纳养老保险。
在此次检查中,共检查用工单位40余家,涉及劳动者1424名。检查发现,有13家企业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监察人员下发了限期责令整改通知书,限其在七天之内与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对拒不补签的企业,将处以2000元-20000元不等的行政处罚。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企业以为不签劳动合同就不用对员工负责了,殊不知劳动关系的成立不仅仅以劳动合同的签订为标志,而是以事实劳动关系的建立为前提。因此,想通过不签订劳动合同来避免自身的法定义务往往得不偿失,企业不但要承担法律所规定的全部责任,还可能收到相关惩罚。比如,企业因未签订劳动合同无法为员工缴纳社保,员工一旦发生工伤,本应由社保基金承担的工伤赔付责任也全部落在了企业的身上。
薛为华律师办案心得:对于企业来说,事前建立良好的人事管理制度是把控劳动风险是关键;对于员工而言,事前学习并掌握一定劳动法律知识是自我保护的最好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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