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专栏
 
当前位置:法邦网 > 律师专栏 > 徐红英律师 > 房屋买卖合同生效后出卖人欲涨价 买受人可以要求继续交易吗

房屋买卖合同生效后出卖人欲涨价 买受人可以要求继续交易吗

2017-07-24    作者:徐红英律师
导读:案例简介:房屋出卖人过户前欲涨价买受人提起诉讼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系争房屋过户手续;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过户违约金;3、判令被告将系争房屋交付给原告。事实与理由:2016年1月21日,原...

案例简介:房屋出卖人过户前欲涨价买受人提起诉讼

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系争房屋过户手续;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过户违约金;3、判令被告将系争房屋交付给原告。事实与理由:2016年1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上海市房屋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于银行做出审核结果且在原告办理审税手续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并且被告应于2016年4月1日前将此房屋交付给原告。原告的贷款审批通过后,于2016年3月2日原告与被告、中介一同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但在办理过户时,被告提出房屋要涨价5-10万元,在原告表示不同意后,被告拒不办理相关手续。

被告辩称,原、被告确实就系争房屋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被告认为原告逾期支付第二笔房款,构成了违约,所以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要求解除合同。

法院判决: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履行

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严格履行。判决如下:1、被告协助原告至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系争房屋过户登记手续;2、被告支付原告逾期过户违约金。

律师说法:房屋买卖合同生效后出卖人欲涨价买受人可以要求继续交易吗

本案中,首先,从合同约定内容来看,原告应在双方交易过户之前支付41万元,现双方实际曾于2016年3月2日约定至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原告的银行账户也表明该日存有存款,具备支付该款的能力,在双方相约至交易中心过户时,被告也必将知晓贷款审批及审批金额已经完成,故法院确认原告在庭审中所述事实,即因原告贷款额度的增加,第二期房款应当支付31万元。其次,中介公司也出具《情况说明》证实原告所述当日被告欲涨价,否则就拒绝办理过户的事实,由此可以表明违约方在被告。从合同履行情况看,原告于2016年3月31日即双方约定的过户的最后一天,原告仍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将第二期房价款支付给被告,反而被告在收到钱款后擅自将款退回,更表明其无意履行合同的事实,故原告主张被告逾期办理过户的违约事实成立,法院予以确认。为此,原告要求被告协助办理系争房屋的过户手续和交付房屋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因被告逾期办理过户手续,原告依据合同约定主张逾期过户违约金的主张,法院亦应支持,且计算标准也并不过高。

法律依据:1、《合同法》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2、《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以上就是对“房屋买卖合同生效后出卖人欲涨价买受人可以要求继续交易吗”相关问题的解答。生活中若您遇到诸如此类的问题,为了避免诉讼风险,请咨询房产方面的专业律师。


  • 徐红英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关注微信“徐红英律师”(微信号fazhitiandi),阅读更多精彩文章。使用微信扫描左侧二维码添加关注。

  • 扫描二维码,关注徐红英律师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法邦网立场。本文为作者授权法邦网发表,如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徐红英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