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16年3月张某是莫氏公司的人事部员工,为公司的刚入职员工吴某办理参保事宜,因材料不全,缺少劳动合同,其以为吴某总归同意,没有电话通知吴某,为方便就代签了名字,办完后也没有和吴某说过代签事情,办理社保前单位和吴某都没有给过其手续。2017年4月,吴某仲裁要求莫氏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仲裁和一审都支持了吴某,莫氏公司上诉后,法院判决认为: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本案中,双方均确认吴某的劳动合同系张某代签,而根据张某在仲裁时的陈述,其代签合同并未得到吴某的授权,也未告知吴某。吴某对代签事实不知情,事后也未追认,因此不能认为莫氏公司已与吴某签订了劳动合同。
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可见,只要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就应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双倍的工资,并不能因已按约足额发放工资、交纳社保等情形免除该责任。
律师提醒:
从上述案例中,用人单位应注意:
1、签订劳动合同一定要让员工当面签订,并按手印。
2、如果实在不能当面签名或者需要代签,事后一定要履行告知程序,并让其补签授权委托书,防范于未然。
用人单位如果平常不注意这些细节,往往会吃大亏,所以一定要从源头上管理好相应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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