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借款人签名处写小名,出借人追悔莫及
2015年6月,陈某借给了马某50000元钱,马某向陈某出具了借条一张,借期为3个月,借款人签名处为马阿大,这是马某的小名。
到期后,马某没有按时还款,就找到我们,想要起诉,我们看了下借条,就提出,如果要诉讼的话,没有明确的被告,怎么证明马某就马阿大呢,所以你还要去补充证据,通过电话录音,证明马阿大的身份。证据补全以后,陈某就诉至法院。
果然,马某应诉就否认称自己是马阿大,幸好陈某已经及时地补全了证据,最后成功地讨回了借款。
律师提醒:
作为出借人,在出具借条时,一定要看清楚借款人的名字是否是全名,并核对好身份证,留下身份证复印件。
案例二:作为借款人在还钱的时候一定要收回借条,或者要让出借人打收条。
2015年2月王某向周某借款10万元,并向周某出具借条一张。到期还款时,王某手上正好有5万元现金就直接给了周某,剩余5万元,王某通过支付宝当场转给了周某。当时周某说:借条也不知道放哪儿里,大家都是朋友,反正钱全部还清了就可以了。
半年后,王某收到一纸诉状,周某向其讨要5万元借款。王某应诉钱全部还清了,但没有拿出还款凭证,最后承担了败诉的后果。
王某是不是很冤枉啊?!
律师提醒:
作为借款人,在还款时,一定要向出借人索要借条,或让其给书写于某年某月某日收到的数额为某某元的还款的收条,以做为还款的证据,即使将来发生以借条为由继续向债务人要钱的状况,也完全可以凭借手中掌握的收条对抗其恶意欺诈。
邵春香律师办案心得: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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