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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中介不充分履行职责 购房者可以拒付租金吗

2017-08-20    作者:徐红英律师
导读:案例简介:房屋中介不充分履行职责购房人拒付佣金引争议原告某公司诉称,2015年3月14日,原、被告与案外人赵某就被告向赵某购买上海市静安区灵石路房屋事宜协商达成一致,并签订《居间协议》及《房地产买卖协议》;当日,被...

案例简介:房屋中介不充分履行职责购房人拒付佣金引争议

原告某公司诉称,2015年3月14日,原、被告与案外人赵某就被告向赵某购买上海市静安区灵石路房屋事宜协商达成一致,并签订《居间协议》及《房地产买卖协议》;当日,被告还签订《佣金确认书》,约定被告向原告支付佣金人民币45,000元;嗣后,原告促成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并协助办理了过户手续;被告于2015年4月13日支付了佣金20,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不支付剩余佣金;故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佣金25,000元。

被告陈某辩称,其于交易前向原告经办人陈述名下没有房屋,妻子与父母曾在2006年购买一套房屋,经办人确认被告购买房屋可认定为首套房并享受1.5%的契税税率;交易审税时,被告被认定为购买第二套房屋,需要支付3%的契税;由于经办人的过错,被告多支付了契税36,000元,损失较大;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中介居间服务存瑕疵酌情扣减佣金

法院认为,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当支付报酬。而原告未能充分履行其职责,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酌情扣减佣金数额。

律师说法:房屋中介不充分履行职责 购房者可以拒付租金吗

首先,本案原告作为居间人已促成被告与案外人签订《房地产买卖协议》、《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且协助双方完成了灵石路房屋的交易,因此原告有权向被告收取佣金。被告称因原告的过错导致被告多支付了36,000元契税,而原告表示其经办人系根据被告陈述的信息提供了相应的意见,双方说法不一。现被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在居间过程中存在过错,且相关税收系有关部门按照政策收取,故被告不能以此为由拒付佣金。

其次,本案原告作为专业机构,应当积极核实交易双方的相关信息,并据此提供专业意见。而原告在灵石路房屋的交易中未能充分履行其职责,故法院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酌情扣减佣金数额,实属合情合理。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进行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以上就是对“房屋中介不充分履行职责购房者可以拒付租金吗?”相关问题的解答。如果您在房屋买卖的过程中,可能对相关政策法律规定不是很清楚,可以咨询房产方面的专业律师。

徐红英律师:13818076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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