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3年年初,被告人李某某在经营化肥商店期间,在采购化肥时,在明知对方销售的“某某”牌农业用硫酸钾化肥是没有产品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产品使用说明等合法手续的产品的情况下,仍然向其购买该化肥30袋。2013年3月30日,李某某以每袋170元的价格,将该化肥销售给种植瓜园的被害人曹某(男,65岁)和被害人汪某某(男,66岁),共计26袋,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4420元。造成二人当年种植的西瓜、香瓜果实腐烂,致使二被害人直接投入损失,合计人民币80197元,致当年的产量损失,合计人民币129580元。2014年8月2日,农业部门认定,该化肥为假化肥,被害人曹某与汪某某所种植瓜类的损失与使用“某某”牌农业用硫酸钾化肥有因果关系。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无证销售的假化肥仍采购并销售给农户,造成生产较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化肥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某某能够真诚认罪、悔罪,且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销售伪劣化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付凤鸣律师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指的是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
实践中,要注意区分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与破坏生产经营罪:
1.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一般是出于非法牟利的目的,破坏生产经营罪则是出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
2.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并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行为。破坏生产经营罪则是采取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其他方法。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在采购化肥时,明知“某某”牌农业用硫酸钾化肥是没有产品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产品使用说明等合法手续的产品,仍购入并进行销售,致使使用该化肥的农户种植的果实腐烂,生产遭受较大损失,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农用生产资料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农业生产,触犯了销售伪劣化肥罪。
付凤鸣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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