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双方就源于婚前住房公积金的装修费用的归属产生争议
张某与任某于2008年8月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任某婚前用个人财产购买房屋一套,总价款为281000元,房屋产权登记在任某自己名下,张某用自己婚前住房公积金账户上的45000元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2011年10月任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双方离婚,双方除对房屋装修费用产生争议外,其他财产无异议。
法院判决:源于婚前住房公积金账户上的装修费用应认定为个人财产
张某用婚前住房公积金账户上的45000元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但前提是该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而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数额可能包括婚前取得和婚后取得两个部分,本案中张某系用婚前取得的住房公积金45000元装修房屋,该部分住房公积金应认定为张某一方的婚前财产。由于装修材料已添附到房屋上,成为房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离婚时对房屋价格整体评估时,应一并考虑房屋的实际装修状况,故448000元总房款中也包含房屋装修部分。考虑到房屋装修的折旧因素,任某应支付张某40000元的房屋装修补偿款。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源于住房公积金的装修费的归属?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对于夫妻双方而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数额包括婚前取得和婚后取得两个部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可知,个人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前提是该住房公积金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因此,本案中张某用婚前取得的住房公积金45000元装修房屋,该部分住房公积金应认定为张某一方的婚前财产。
以上就是对“如何认定源于住房公积金的装修费的归属?”相关问题的解答。若需要进一步了解其他详细信息,欢迎咨询婚姻法方面的专业律师。
党东斌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关注微信“党东斌律师”(微信号),阅读更多精彩文章。使用微信扫描左侧二维码添加关注。
扫描二维码,关注党东斌律师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法邦网立场。本文为作者授权法邦网发表,如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党东斌律师网”)
执业律所:党东斌
咨询电话: 400-0358-110
关注党东斌律师,即时了解法律信息,一对一预约专家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