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在被拖欠工资时,可以依据法律向拖欠工资者索要工资。谁拖欠工资就向谁索要,但面对合伙人拖欠工资时,劳动者应向谁索要工资,合伙人应如何偿还被拖欠的工资。请看下文案例。
案例介绍:索要工资
2010年至2015年三被告在景县青兰镇南江江村合伙承保砖厂期间,雇佣原告李某负责成品砖出售,累计欠工资25100元,雇佣原告何某负责修机器,累计欠工资14800元,并有被告给原告各自书写欠条一张。针对此欠款,二原告多次向三被告催要,至今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原告李某、何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原告李某工资25100元。2、要求被告给付原告李某工资148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院判决:被告寇某、吴某、张某支付原告李某工资款25100元、原告何某工资款14800元,被告互负连带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5年,被告三人在景县青兰镇南江江村合伙承包砖厂期间,雇佣原告李某负责成品砖出售,约定每月工资2400元,共欠2014年的一整年和2015年的半个月的工资,累计25100元;雇佣原告寇何某负责修机器,约定每月4000元,欠2014年4月份到7月份的工资,累计14800元。原告经多次催要未果,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赔偿所欠工资,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关于原、被告之间追索劳动报酬争议,三被告分别给二原告出具手写欠条,对欠工资的数额做了详细说明,并且有被告三人的签字,能够证明二原告的主张,对该证据效力予以采信。因此,被告三人欠原告两人工资款属实,双方形成了合法的劳务之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故被告对所欠原告的工资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寇某、吴某、张某支付原告李某工资款25100元、原告何某工资款14800元,被告互负连带责任。
律师说法:合伙人应如何偿还拖欠的工资?
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者应当携带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资料如:工作证或工作牌(最好盖有公章)、工资卡交易记录、工资条、有公司名称的工装、去地税局打印并盖章的个税完税证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的暂住证、考勤记录、社会保险缴纳记录、派工单、同事证言(离职在职的都可以)、录音录像或者其它有劳动者名字和公章或老板签字的的书面材料等,只要证明双方之《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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