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未支付产假工资
周某2012年2月4日进入佳一丽公司处工作,期间被佳一丽公司借给佳特华公司工作了2个月后又回到佳一丽公司处工作。工资为每个月4247.62元,期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每个月工作时间长达27-28天,没有支付过加班费。2014年6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期间周某请产假,并于2014年7月9日在东莞市妇幼保健院生育一名女孩。2014年9月1日周某去上班,周某要求单位支付产假期间工资,单位坚决不予支付。又,一直以来,周某在单位处工作,从未签订劳动合同,且加班不予支付加班工资,而购买的社保也没有按照社保法的规定;按照工资全额购买,而是按照1800元的标准购买,严重侵犯周某的权益故请求被告按照本人工资全额购买社保或将有关费用赔偿给周某。
法院判决:东莞市公司向周某支付98天产假工资6968.37元。
本院认为,关于产假工资的问题。根《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本案中,虽然周某、佳一丽公司双方确认周某于2014年6月1日至8月31日休产假,某在2014年7月9日在东莞市妇幼保健院生育一名女孩。但周某依法可享受98天带薪产假,佳一丽公司应按周某原工资福利待遇支付产假工资,原工资福利待遇包括基本工资、餐补和绩效奖金,但不包括加班工资。由于佳一丽公司没有按时支付周某产假工资。因此,周某请求佳一丽公司支付产假期间的工资,合法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但周某请求的金额与事实不符,本院将予以纠正。佳一丽公司应支付周某98天产假工资为:(1310元/月+餐补521元/月+绩效奖金300元/月)×3.27个月=6968.37元。另,周某请求佳一丽公司支付克扣产假工资50%的补偿金,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决如下:东莞市公司向周某支付98天产假工资6968.37元。
律师说法:产假工资包括什么
一、产前假工资规定
1、孕期工资
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按28周计算),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提醒注意的是,请长病假女职工不享受产前假。这两个半月的产前假只能按预产期在产假前执行。至于女职工请产前假期间的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
2、保胎假期间的工资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1982年,现在有效)中规定,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因此,保胎假期间,女职工只能拿到病假工资。
二、产假工资规定(产期)
产假,“工资”应全拿。
女职工产假期间一般不从单位领工资,而是享受生育生活津贴,有多长产假,就领多久的生育生活津贴。(一)从业生育女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二)从业生育女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不满一年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本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
三、哺乳假工资规定(哺乳期)
女职工生育后,若有困难且工作许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六个半月。这六个半月哺乳假期间的工资与产前假工资一样,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80%。这里所称原工资性收入指女职工请产前假或请产假前正常出勤月,企业根据国家和本市的规定以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报酬,即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全部工资收入。
女职工六个半月哺乳假期满后,确有困难,要求继续请假为婴儿哺乳的,各单位根据生产和女职工的实际情况,哺乳假可酌情延长,但不得超过一年。这期间,其工资按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可适当提高,但最高不超过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四、晚育假工资规定(晚育年龄是24周岁)
根据7月1日起将正式实施的以下简称《规定》,晚育产妇,在国家规定的90天产假的基础上,将增加晚育假30天,其配偶可享受晚育护理假3天,晚育假期间产妇将享受产假同等待遇,晚育护理假期间配偶工资不受影响。
以上是关于“产假工资包括什么”的案例介绍,可知,产假工资包括了孕期的工资、保胎假的工资、产期工资以及哺乳假的工资。如您有相关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人力资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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