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某房地产公司在开发某航运公司的“水上人家”项目时,为顺利通过土地摘牌、立项、报建等环节,该公司的负责人王某先后两次送给时任某航运公司的总经理张某财物,共计20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房地产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20万元,情节严重,被告人王某作为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应依法惩处。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某在案发后能到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辩护提出,被告人王某能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但辩护提出对被告人王某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付凤鸣律师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实务中,要注意划清本罪与行贿罪的界限。两罪在主观上均为直接故意,且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客观特征上行为人均向受贿人实施了给予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但两罪在本质上是不同的。
一、犯罪主体不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主体多为商品经济的经营者,具有特定性,而行贿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其范围较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主体更加广泛。
二、行贿的对象不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行贿对象是公司、企业人员,而行贿罪的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
三、侵犯的客体不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的正常业务及管理活动,更为主要的是侵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秩序。而行贿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大小和在行贿中所起的作用大小来确定。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为其负责的公司顺利通过项目的土地摘牌、立项、报建等环节,给予非国家工作人员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公司、企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市场竞争秩序,触犯了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付凤鸣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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