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黄某向他人购买印有人民币图案的假币后,仿照人民币的形状、大小、图案等特征,使用铁锉、钢尺、裁纸刀等工具对假币进行加工裁剪,冒充真币,并通过QQ群在网络上发布出售假币信息,将假币出售至安徽省等地。2015年10月至12月,黄某多次出售面额10元、20元的假币给章某、侯某等人,总面额在4100元以上。
2016年7月10日,公安局民警将黄某抓获,查获并扣押面额20元的人民币18张、面额10元人民币13张。2016年7月11日,公安局民警对黄某租住房进行搜查,现场查获面额20元的人民币41张、印有面额20元人民币图案的假币38张以及铁锉、钢尺、裁纸刀等作案工具。经鉴定,查获的13张面额10元的人民币、97张面额20元的人民币均为假币,总面额2070元。
法院判决:
黄某向他人购买印有人民币图案的假币后,仿照人民币的形状、大小、图案等特征对假币进行加工裁剪,其行为已构成伪造货币罪。公诉机关指控黄某犯伪造货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黄某伪造货币并出售伪造的货币,依法予以从重处罚。黄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黄某向他人购买尚未裁剪的印有人民币图案的38张20元假币,系为犯罪创造条件,属于犯罪预备,依法比照既遂犯予以从轻处罚。
律师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伪造货币罪是指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仿照货币的形状、色彩、图案等特征,使用各种方法非法制造出外观上足以乱真的假货币,破坏货币的公共信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行为。
变造货币罪最高刑为10年以下有期徒刑,而伪造货币罪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正确区分两罪十分重要。区别点为:
1.“伪造”则系无中生有,将非货币物质加工为货币。“变造”,是在原货币基础上加工处理使其虚假增值。
2.伪造的则没有原币成分,或完全改变形态,如将真实金属币融化铸为面值更大的货币;变造后的货币,有原币成分。
3.变造假币一般要投入原币成本,数量通常较小,而伪造则可以大量进行,危害更大,因此处刑不同。
本案中,黄某无视国家法律,向他人购买假币后,仿照人民币的形状、大小、图案等特征对假币进行加工裁剪,伪造货币,其行为侵害了国家财政金融制度,严重扰乱国家的金融秩序,损害国家货币的信誉,触犯了伪造货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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