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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有权查阅公司账本和财务报告

2017-11-07    作者:石珍珍律师
导读:  案例详情:股东因查阅权未得到公司实现而起诉  龙德泉公司成立于2006年6月13日,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工商登记中载明的股东为马某、杨某、魏某三人。2006年9月11日,马某将其股份转让给魏某和杨某,工商登...

  案例详情:股东因查阅权未得到公司实现而起诉

  龙德泉公司成立于2006年6月13日,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工商登记中载明的股东为马某、杨某、魏某三人。2006年9月11日,马某将其股份转让给魏某和杨某,工商登记中载明的股东变更为魏某和杨某二人,其中魏某占60%,杨某占40%,魏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自2006年6月至2008年11月期间担任公司总经理,此后被免职。2009年3月19日,杨某以特快专递形式向龙德泉公司邮寄了股东查阅账务申请书,要求查阅公司账目。龙德泉公司收到了该申请,但未予书面回复。

  法院判决:股东查阅权应得到保护

  法院判决认定:杨某是龙德泉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备案的股东。龙德泉公司主张杨某自始没有出资,证据不足,且股东的出资瑕疵并不必然导致股东身份的丧失。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和复制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此项权利是股东知情权的一项基本内容,股东行使该权利不需要先履行公司内部救济程序,公司也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杨某作为公司股东,有权利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其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该院予以支持。龙德泉公司的相关答辩意见没有法律依据,该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北京龙德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杨某提供公司的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供其查阅、复制。

  律师分析:公司应配合股东实现查阅权

  法律明确规定,股东基于股东身份可以取得包括财产权和经营管理权在内的多种权利。它泛指公司给予股东的各种权益或者所有的权利,具体的是指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管理的权利。由于股东作为公司的投资者,所以必定拥有财产权,而股东投资公司是为公司运行以营利,所有股东必然拥有管理公司的权利,我国法律具体规定里股东的权利中,就有股东查阅权。更多私募基金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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