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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贝娜病逝留下的道德与法律拷问

2015-03-18    作者:欧阳春律师
导读:歌星姚贝娜离世后的偷拍事件,媒体和记者的种种行为突破了道德和法律的底线,违背了新闻伦理,破坏了公序良俗,违反了相关法律,也留给我们道德和法律层面上的多重思考。1月16日,青年歌手姚贝娜因乳腺癌复发不幸病逝,引发众人...

歌星姚贝娜离世后的偷拍事件,媒体和记者的种种行为突破了道德和法律的底线,违背了新闻伦理,破坏了公序良俗,违反了相关法律,也留给我们道德和法律层面上的多重思考。

1月16日,青年歌手姚贝娜因乳腺癌复发不幸病逝,引发众人热议,在惋惜生命匆匆离去的同时,记者未经家属同意拍摄姚贝娜遗体一事也引起轩然大波。据悉,记者串通医生进入医院太平间,未经家属允许,擅自对姚贝娜尸体进行拍摄。此事被曝光后招致一片谴责声,令姚贝娜的离世增添了许多悲愤之情。

年轻生命的离去让我们惋惜不已,同时我们也清晰地看到,媒体的种种行为突破了道德和法律的底线,违背了新闻伦理,破坏了公序良俗,违反了相关法律,伤害了死者家属的感情,理应反对和谴责。

首先,记者的行为违背了新闻伦理。新闻报道规范中强调,新闻工作者要通过合法途径和方式获取新闻素材,采访前应出示有效的新闻记者证;新闻伦理中,强调对当事人的尊重与保护,注重对弱势群体的同情与帮助,并杜绝报道行为造成的“二次伤害”。而涉事记者不顾死者家属情绪进行拍摄,对这种“敬业行为”的辩解在新闻伦理和操守中是行不通的。在我国,“死者为大”是社会共识,同时,在国际上对于死者的报道,其通行的准则也是尊重死者及家属意愿。一些记者打着满足公众知情权的旗号实施偷拍行为,对死者和家属形成了“二次伤害”,未能做到尊重第一,报道第二,破坏了社会大众的朴素情感。此外,医院的医生泄漏患者的隐私,也无疑是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理应受到谴责。

其次,记者偷拍行为涉嫌违法。我国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社会公德要求我们尊重死者,不惊扰死者,同时要保护死者的名誉权与隐私权。记者偷拍行为无视社会公序良俗,破坏意思自治原则,以蛮横和无情伤害他人情感,是违反民事法律原则的行为。姚贝娜虽然去世,但其名誉权和隐私权依然受到法律保护。医生未经同意泄漏患者隐私,记者未经同意进入太平间偷拍,都是侵犯隐私权和名誉权的行为表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死者的隐私、遗体、遗骨等名誉利益依法受到保护,死者上述利益受到损害的,死者的近亲属可以作为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姚贝娜去世后偷拍一事,在全国范围内传播,已然对其近亲属形成了巨大的心理伤害,并扩大了伤害范围。为此,涉事记者和医生理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媒体如何报道明星离世新闻,或许日本媒体报道著名演员高仓健死讯的做法值得参考。去年11月10日凌晨,高仓健去世。为尊重逝者和家属意愿,高仓健去世的消息推迟八天才发布,在这期间,他的葬礼已经由家属秘密举行完毕。高仓健能够安静的离去要归功于日本媒体在报道中遵守的一个原则,那就是尊重当事人以及家属的意愿,不去惊扰悲伤。

反观姚贝娜离世后我国的媒体报道,在道德和法律层面上留下多重思考。在网络发展迅猛、媒体竞争日益激烈的现实背景下,如何在知情权与隐私权之间寻求平衡,如何使媒体回归原有的朴实,承担该有的社会责任,是我们无法回避的问题;法律层面上,如何使法律制度发挥作用进而规范媒体行为,维护报道秩序,合理划分报道界限,如何更加有效地保护公民隐私权和名誉权,也是需要思考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一方面需要加强道德教育,增强和提高全民的道德意识和水平,发挥职业道德规范的潜在约束作用,以尊重和同情之心对待弱者;另一方面在法律的制定和落实层面要继续加强,对公众人物名誉权和隐私权的认定和保护方面进一步细化,明确相应的追责标准;要适时推动新闻立法,以法律明确媒体报道行为的法律要求和法律责任,寻求知情权与其他法律权利的平衡点,减少媒体和网络暴力,切实保护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实现法治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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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春律师,湖南永州人,法学学士,中国司法部注册律师,深圳律师协会会员,广电集团深圳都市频道《法观天下》节目嘉宾律师,深圳律协勤学上进青年律师,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优秀律师,获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2014年度“办案能手”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