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合同律师、企业法律顾问】
对享有购房优惠政策产生误解的能否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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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7年6月中旬,吴某某和陈某某在大学毕业后结婚,婚后二人在AA房地产开发公司购房的过程中认识了销售人员朱某某,通过交谈吴某某和陈某某了解到当地对于大学生首次购房有优惠政策,二人向朱某某展示了相关证书后,朱某某答复其二人可以享有优惠政策购房,但需要经过当地管理部门的审核。于是,吴某某和陈某某与AA房地产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预售合同,并向其支付了约定的合同价款。事后,相关部门告知吴某某和陈某某二人不符合申请购房优惠政策的条件,吴某某和陈某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与AA房地产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预售合同,并退还支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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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本案中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吴某某和陈某某是否具有合同撤销权。AA房地产开发公司作为房屋的出售方,应当对购房优惠政策有全面准确的了解,同时就该购房优惠政策对购房人作明确的说明。而本案中,AA房地产开发公司的销售人员朱某某对吴某某和陈某某答复肯定了其符合享有购房优惠政策的条件,使得吴某某和陈某某对是否签订合同产生了重大误解,并造成了较大损失,因而吴某某和陈某某有权以发生重大误解为由撤销其与AA房地产公司缔结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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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本案中吴某某和陈某某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因AA房地产公司的销售人员朱某某向其肯定可享受购房优惠政策,而对合同是否签订发生了重大误解,基于公平原则可向AA房地产开发公司主张撤销该合同,返还已经支付的价款。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民法总则中对因重大误解而行使合同撤销权的行为规定了3个月的除斥期间,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3个月内行驶撤销权,否则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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