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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醉驾致5死2伤,他应承担什么责任?

2018-12-25    作者:许胜利律师
导读:2017年12月22日4时40分许,在哈尔滨市二环桥(道里区康安路附近)的桥面上,发生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正在清理路面的哈尔滨市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员工4人当场死亡、1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人受伤正在医院进行救...

2017年12月22日4时40分许,在哈尔滨市二环桥(道里区康安路附近)的桥面上,发生了一起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正在清理路面的哈尔滨市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员工4人当场死亡、1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人受伤正在医院进行救治。6时许,在案发现场,肇事车辆是一辆黑色尼桑轿车,停在和兴路往公路大桥方向,其车车头严重受损,车辆前风挡玻璃碎裂。肇事车辆车身印有首汽网约车字样,肇事驾驶员自称姓李,他向现场交警称,事发时车辆方向盘转向系统突然失灵,随即发生车祸。7时30分,肇事路段已恢复正常,二环桥前进路上桥口已打开。目前肇事司机李某已经被警方控制,事故具体原因正在调查中。

经警方初步调查,肇事者李某为醉酒驾车,血液乙醇检测值为146.19mg/100ml,目前李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一男子醉驾致5名环卫工人死亡2受伤,他应承担什么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修订)》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四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条“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八、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修改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交通肇事罪成立条件

 1.主体:年满16周岁的人

 2.空间范围:公共交通的领域内,例如水路、公路等

 3.交通工具:不限于机动车

 4.危害行为:行为人必须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5.危害结果:必须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外驾驶机动车或者其他交通工具致人伤亡或者致使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5条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223条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6.因果关系:违法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要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7.主观:过失(虽然行为人对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故意的,但行为人对交通肇事应当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因疏忽大意或者轻信能够避免,对这一危害结果持反对态度的)

   故意利用交通工具杀死特定人的,构成故意杀人罪。

 

二、危险驾驶罪(抽象的危险犯)

 (一)行为

 1.追逐竞驶:(1)这里的道路不限于公共道路,只要求是有不特定人或者多数人存在的道路即可;(2)不要求二人以上才能构成追逐竞驶,单个人也可以追逐竞驶;(3)不要求行为人须出于满足特定精神刺激的目的,赌气车也可能定罪;(4)要求情节恶劣

 2.醉酒驾驶:1.醉酒未达到醉驾程度(80g/100ml)不构成本罪; 

  • 许胜利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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