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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私自出售房屋,效力如何认定?

2018-12-27    作者:李荟玢律师
导读:案情简介:夫妻一方私自出售房屋,效力如何认定2010年,宋某与王某共同购买了广州市白云区的一套房屋,产权人登记为王某。王某未经宋某同意于2014年3月与其表哥李某签订了买卖合同,将房屋出售,售价为50万元,而当时市...

案情简介:夫妻一方私自出售房屋,效力如何认定

2010年,宋某与王某共同购买了广州市白云区的一套房屋,产权人登记为王某。王某未经宋某同意于2014年3月与其表哥李某签订了买卖合同,将房屋出售,售价为50万元,而当时市场价格应为80万元。宋某得知后认为王某出售房产行为侵犯自身的财产所有权,请求法院确认王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恢复产权登记原状。

合议庭意见:转让合同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未经宋某同意,将与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出售给李某,侵犯了宋某的财产权利,主观上有恶意;李某为王某表哥,与王某夫妇往来密切,故其应当知道王某出售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李某明知王某单方出卖而低价购买,二人转让房屋属恶意串通,故转让合同无效。

律师说法:属恶意串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可见,即便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在另一方不知情的前提下,另一方擅自出售房屋,若第三人符合一定条件,那么不再支持另一方追回房屋:

1、善意购买,即买房与夫妻一方并无恶意串通行为;

2、按照市场价格支付合理对价;

3、已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本案中,王某未经宋某同意,将与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出售给李某,侵犯了宋某的财产权利,主观上有恶意;李某为王某表哥,与王某夫妇往来密切,故其应当知道王某出售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李某明知王某单方出卖而低价购买,二人转让房屋属恶意串通,故转让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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