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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保姆放火案 放火罪的相关规定

2018-12-29    作者:彭起律师
导读:导读:“6.22蓝色钱江保姆莫某放火、盗窃”案件在网上引起了公众的热议,实施放火行为的莫某已经被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那么,在我国刑法中放火罪是如何规定的?杭州保姆放火案6月22日凌晨5时许,经事先通过手机上网查询...

导读:“6.22蓝色钱江保姆莫某放火、盗窃”案件在网上引起了公众的热议,实施放火行为的莫某已经被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那么,在我国刑法中放火罪是如何规定的?

杭州保姆放火案

6月22日凌晨5时许,经事先通过手机上网查询与放火有关的关键词信息后,莫某用打火机点燃书本引燃客厅沙发、窗帘等易燃物品,火势迅速蔓延导致屋内的朱某及三名子女困在火场中吸入一氧化碳中毒死亡。火灾还造成该室及邻近房屋部分设施损毁,损失价值257万余元。火灾发生后,莫某从室内逃至公寓楼下,后被公安机关抓获。莫焕晶在其纵火的家庭从事保姆工作期间,多次窃取雇主家中财物。法律文书证实,莫焕晶至少以被告身份涉及6起民间借贷纠纷,涉诉本金总额35.5万元。莫焕晶的前雇主透露:“就在两个月前,她找我借10万元,我没有借给她。”7月1日,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对“蓝色钱江放火案”犯罪嫌疑人莫某,以涉嫌放火罪、盗窃罪依法批准逮捕。

放火罪的相关规定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构成本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放火行为会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在判断本罪时要注意:(1)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引起公私财物燃烧的行为,既包括作为,即用各种引火物,直接把公私财物点燃,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故意不履行自己防止火灾发生的义务,放任火灾的发生;(2)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这是其与失火罪的根本区别;(3)本罪时危险犯,不要求必须发生犯罪后果。

本案中,莫某用打火机点燃书本,引燃主人家中客厅物品,最终造成4人死亡,以及257万的财产损失,莫某主观上为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放火的行为,莫某的行为构成放火罪。

相关法条:

《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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