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4年2月,盛某与姚某经相亲认识,后确定恋爱关系,同年年底,双方到民政部门登记结婚。
后因感情不和,盛某与姚某签订了《离婚协议》协议载明: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姚某一年内返还盛某首期房款三十万元、生活费十五万元。盛某与姚某在《离婚协议》上签字并捺印。
协议签订后,盛某与姚某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事宜,并在登记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上载明无财产分割、婚后无子女、无债权债务。
一年后,姚某未按《离婚协议》约定,支付盛某四十五万元。盛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协议效力,并履行协议约定支付其四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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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盛某与姚某协议离婚时签订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盛某与姚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姚某一年内返还盛某四十五万元首期房款、生活费,属于双方为解除婚姻关系,姚某给予盛某的补偿金。虽然《离婚协议》未在婚姻登记机关备案,但双方在该协议上签字确认。并且,在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时签订的协议,未涉及到此离婚协议约定的内容,盛某在离婚时也未分得任何财产。所以该离婚协议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现协议约定期限届满,但姚某未按协议约定履行,属违约行为。遂依法判决,判决被告给付原告装修费、生活费共计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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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以自愿离婚为目的,就子女抚养、债务处理、财产分割、损害赔偿等协商一致的约定。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自夫妻双方签字时成立,双方自愿办理离婚手续时生效,没有经过民政部门的确认并不影响其效力。除非一方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在签订该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否则该离婚协议应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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