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薛锁柱是河北荣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简称荣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6年7月,荣威公司意外地收到法院传票。一家名为“烟台中达建材有限公司”(简称中达公司)的企业向法院起诉,要求荣威公司给付其混凝土货款500万余元。“被告从未和原告签订过供货合同,被告所用混凝土均由烟台临港混凝土有限公司(简称临港公司)供货,并且货款已全部结清。”法庭上,荣威公司辩称。
2016年8月,烟台市福山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荣威公司给付中达公司货款526万余元及利息。荣威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烟台市中级法院先后3次开庭审理此案。随着审理进行,主审法官吃惊地发现,多份证据显示,这起上诉至中级法院的“合同纠纷案件”的所谓“原告”竟是伪造的。
根据上述案件,我们可以了解到哪些有关虚假诉讼罪的法律问题呢?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零七条【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律师观点
律师邢某通过中间人王学春办理代理手续,接受委托代理此案,在法庭上还有一名自称是中达公司总经理的杜军出庭作证。后法院查明,王学春是王学敦的同胞兄弟,而王学敦是临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上与荣威公司有供货合同关系的是临港公司,而不是中达公司。杜军只是中达公司的临时工,并不是总经理。
杜军通过各种手段伪造公司公章,涉嫌构成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而王学春、王学敦、杜军等人恶意串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荣威公司的合法权益。因此,王学春、王学敦、杜军等人涉嫌构成虚假诉讼罪。其中杜军以实施虚假诉讼为目的,其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的行为又触犯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属于刑法理论上牵连犯的情形,应择一重罪处罚。
由于虚假诉讼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当事人、律师、司法工作人员等。如果经过审查后,律师邢某明知本案涉嫌虚假诉讼,但仍然接受委托,捏造事实,参与此次诉讼,那么律师邢某也会涉嫌构成虚假诉讼罪。而且,根据《律师法》的规定,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虚假诉讼罪属于故意犯罪,因此如果律师被判虚假诉讼罪,就不可再从事律师行业。另外,如果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司法工作人员参与此案,则会以虚假诉讼罪从重处罚。
容易发生虚假诉讼的案件有哪些?
1.民间借贷案件;
2.被告为资不抵债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其财产已经进入法院执行拍卖程序;
3.改制中的国有、集体企业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
4.政府规划拆迁区范围内的公民作为诉讼主体的分家、析产继承、买卖等案件;
5.提起离婚诉讼前的某一时期,夫或妻一方经法院裁决债务案件异乎寻常多的离婚案件;
6.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
7.其他可疑的案件。
许胜利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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