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5年冬,张某计划赴汉中看望老丈人,因好友王某多次要求张某去汉中时叫上他,就顺便邀请了王某。本想带着好朋友在汉中好好玩两天,没想到却发生了意外,二人刚到汉中,王某就因过度疲劳诱发高血压造成脑溢血,最终导致七级伤残,花费巨额医疗费。意外发生后,两家人因医疗费赔偿问题协商无果,最终起诉到鄠邑区法院。
王某称,张某是叫他帮忙到汉中接妻子回家,二人半夜出发,在途中相互替换驾驶车辆,夜间经过几小时长途行驶,加之天气寒冷致他疲劳过度。次日上午10时许,他突发脑溢血,后辗转住院治疗长达3个多月,造成7级伤残。王某认为,他是给张某义务帮工,帮助张某奔赴汉中接其妻回家,在帮工过程中发生意外,遂要求张某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6万余元。
张某则认为,因王某主动要求要一同前往,他才在去看望岳父时好意叫上他,并没有打算要王某帮忙接妻子回家,且在赴汉中途中,王某仅开车40分钟左右,双方不存在帮工与被帮工的关系,坚决不同意赔偿。
从该案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哪些法律问题呢?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第一百五十七条 相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 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律师观点
双方之间不应认定为帮工关系
民法中的义务帮工是指工人自愿、短期、无偿为被帮工人提供劳务,且被帮工人没有明确拒绝而发生的一种社会关系。这种帮工关系一般具有一定的认定标准。首先帮工关系以被帮工人对帮工人的指挥为条件。其次,帮工人提供的帮工活动应当具有明显的劳务性。在该案中,王某多次主动要求张某与其一起去汉中,于是张某出于好意带上王某,并不存在张某指挥王某的情况。在旅途过程中,王某仅开车40分钟,未付出太多的劳动,劳务性并不明显。另外,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王某在本案中没有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其与被告张某出行系帮工行为。因此,张某与王某之间的关系不应认定为义务帮工关系。
法院判决:张某酌情承担30%的补偿责任
王某突发脑溢血是张某不可预见的的客观情况,张某并没有侵害王某生命权与健康权的故意,张某在此次事件中并无过错。根据我国民法上的公平原则,结合对王某身体损害的结果以及张某经济条件的考虑,张某作为此次旅程的组织者,对王某的身体状况缺乏考虑,应适当对王某的损害结果进行补偿。但这并不意味着张某有过错,补偿一般是法律基于公平原则而做的填补性规定,目的是填补受害人的损失,对承担补偿责任的个体并不进行否定性评价。相对来说,赔偿则是法律为了惩罚责任人而进行的惩罚性规定,目的不仅是填补受害人损失,更侧重惩罚责任人,对承担赔偿责任的个体进行否定性评价。
许胜利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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