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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或第三方理财机构是否对投资人LP负责?(私募005)

2015-03-18    作者:姚增坤律师
导读:内容提要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失败也是常有的事,尤其是涉嫌非法集资项目投资人经常找政府或者找理财机构,本质上是LP和GP才是有限合伙协议的主体,和其他单位没有关系。当前银行或者第三方理财机构,经常直接帮助私募股权基金募资...

内容提要

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失败也是常有的事,尤其是涉嫌非法集资项目投资人经常找政府或者找理财机构,本质上是LPGP才是有限合伙协议的主体,和其他单位没有关系。

当前银行或者第三方理财机构,经常直接帮助私募股权基金募资。按照惯性的思维,银行做事是可信的,但在私募股权投资过程中银行并不是义务的直接承担者,只要产品销售出去,银行的佣金便可以从委托人处实现。很多基金都是通过银行出面组织“说明会”“论坛”……等形式间接甚至直接的帮助基金销售(募资),表面上非常容易取得投资人的信任。实际上银行等第三方理财机构都是为自己谋利益,只管销售不管其他。当前有的基金投资失败,或者投资者上当受骗,从法律上追究银行的责任也基本上不可能。

温馨提示

银行或第三方理财机构只负责召集和提供场所,目的是取得投资人的信任,客观上是为GP一方服务的。作为投资人LP不要只关心第三方机构,重点要看投资管理公司或具体项目。

  • 姚增坤律师办案心得:公司制度是人类的重大发明,公司法是经济生活的根本大法,是投资兴业的总章程,公司制是现代企业最主要组织形式。我国自1993年才有公司法,历史短、实践中问题多、修改频繁、规章太多、有的企业家也不太熟悉。作为专业律师深感责任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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