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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生产销售未经审定的种子致农民减产,是否构成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

2019-01-07    作者:马友泉律师
导读:导读:行为人生产销售未经国家及省种子管理局审定的玉米种子,致使农户种植后当年玉米收成减产,是否构成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上海刑事律师专业为您解读,法邦网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提供专业刑事咨询、刑事辩护等优质法律服务,找专业...

导读:行为人生产销售未经国家及省种子管理局审定的玉米种子,致使农户种植后当年玉米收成减产,是否构成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上海刑事律师专业为您解读,法邦网专业刑事律师为您提供专业刑事咨询、刑事辩护等优质法律服务,找专业律师,就上法邦网。

行为人生产销售未经国家及省种子管理局审定的玉米种子,致使农户种植后当年玉米收成减产,是否构成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今天,我们将通过以下案例为大家做简要分析。

案情简介:因生产销售未经审定的种子致农民减产

2014年3月至4月份,刘某通过崔某某,向王甲、朱某某、刘乙、吴某某、王乙、王丙、陈某某(陈某一的父亲)、郑某某、杨某某、刘丙等十农户销售某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生产的“1号”玉米种子,该种子未经过国家及省种子管理局审定,农户种植后当年玉米收成减产。经司法鉴定:王甲和朱某某家测产后,王甲购买320斤“1号”玉米种子,种植8公顷耕地,鉴定损失人民币67230.48元,朱某某购买560斤“1号”玉米种子,种植14公顷耕地,鉴定损失人民币109435.20元;其他八家农户依据王甲、朱某某两户测产的平均值,经计算减产后鉴定刘乙损失人民币847300.00元;吴某某、王乙、王丙、陈某一、郑某某、杨某某、刘丙七农户共计损失人民币265364.00元。刘某向王甲、朱某某两户农民销售“1号”玉米种子金额为17600元。

法院判决:因生产销售未经审定的种子致农民减产,构成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

刘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明知其销售未经国家、省级种子管理局审定的品种种子,造成种植农户经济损失特别重大,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九万元。

律师说法:销售未经审定的品种种子,造成种植农户经济损失特别重大,以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定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农作物种子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未经审定或审定未通过的品种不得经营、生产推广、报奖和广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中“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一般以二万元为起点;“重大损失”,一般以十万元为起点;“特别重大损失”,一般以五十万元为起点。

本案中,刘某未经国家、省级种子管理局审定,私自生产销售玉米种子,这种未经审定的种子视为假种子。购买种子的农民因种植该品种种子遭受损失,数额特别重大。刘某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

结语:以上就是因生产销售未经审定的种子致农民减产,是否构成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案例的简要解析,当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请相信律师,法邦网专业刑事律师将为您提供专业法律服务,从而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最大化。

  • 马友泉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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