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专栏
 
当前位置:法邦网 > 律师专栏 > 张美玲律师 > 未告知房屋属于凶宅的,是否属于欺诈行为

未告知房屋属于凶宅的,是否属于欺诈行为

2019-01-07    作者:张美玲律师
导读:基本案情2018年8月中旬,赵某某意图购买一处房屋为自己的孩子上学提供便利,经人介绍,赵某某联系到正在出卖房屋的吴某某,双方达成了交易合同,赵某某在向吴某某支付全部房款后,吴某某向赵某某完成了交付。赵某某在入住后,...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中旬,赵某某意图购买一处房屋为自己的孩子上学提供便利,经人介绍,赵某某联系到正在出卖房屋的吴某某,双方达成了交易合同,赵某某在向吴某某支付全部房款后,吴某某向赵某某完成了交付。

赵某某在入住后,听邻居说,自己正在居住的房屋前不久刚刚有人去世,赵某某以吴某某向自己出卖的房屋是“凶宅”为由,主张吴某某的交易过程中隐瞒该事实,构成交易欺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合同并赔偿损失。

【广州合同律师、企业法律顾问】

    法院认为:本案中判断吴某某未告知房间内曾住过去世的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定:

1.   涉案房屋是否属于“凶宅”;

2.   被告吴某某是否有对该信息的披露义务

3.   原告是否就该信息要求过被告进行披露

就本案的情况来看,首先对于“凶宅”的判定,被告吴某某的近亲属虽然死在家中,但是人的生老病死系客观的生理规律,同时死者为吴某某的共同生活的伴侣,其在家中去世属于正常情况,据此涉案房屋不应认定为凶宅。

其次,对于涉案房屋中曾有人过世这一信息是否吴某某应当主动披露的信息,由于该房屋并非是通常意义上的凶宅,该信息并非是房屋交易的关键信息,因此被告吴某某并无主动向赵某某进行披露的义务。

最后,若原告在交易过程中特别注意该房屋中是否有人过世这一情况,向吴某某主动进行询问的,吴某某应当基于诚实信用的原则将上述情况予以披露。但是就吴某某所提交的证据显示,其并未主动向吴某某询问过此事,因此被告吴某某不构成欺诈。原告赵某某以被告吴某某欺诈为名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广州合同律师、企业法律顾问】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房屋是否属于“凶宅”这一概念属于民间风俗,民法基于尊重交易习惯和善良风俗的原则应当对其予以尊重。就本案的情形而言,由于涉案房屋不属于“凶宅”,涉案房屋内曾有人去世这一信息不属于影响交易的关键信息,因此吴某某并无主动进行披露的义务。

 


  • 张美玲律师办案心得: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法律问题,交给专业律师办理。

    关注微信“张美玲律师”(微信号gzzmllvshi),阅读更多精彩文章。使用微信扫描左侧二维码添加关注。

  • 扫描二维码,关注张美玲律师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法邦网立场。本文为作者授权法邦网发表,如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张美玲律师网”)

执业律所: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咨询电话: 13632355031

广州知名合同纠纷律师、企业法律顾问,近十年法律行业从业经验,曾服务过多家大中型企业。以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为客户创造价值,专业铸造品牌,实力赢得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