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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约定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的,发生争议如何解决

2019-01-07    作者:张美玲律师
导读:】基本案情2018年年初,AB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CD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合同,合同中约定AB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为CD公司新建设的办公大楼提供装修服务,在施工期间AB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向CD公司按照工程进度提供了5张工程量...


基本案情

2018年年初,AB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与CD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合同,合同中约定AB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为CD公司新建设的办公大楼提供装修服务,在施工期间AB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向CD公司按照工程进度提供了5张工程量签证单,并得到了CD公司装修工程负责人的签字。

2018年8月,该工程竣工,并经过CD公司验收后交付使用。双方在装修合同中约定的合同总价为30万元。但是由于在施工的过程中CD公司提出新要求,增加了工作量,因此AB公司就超出约定部分的新增工程量向CD公司主张工程款。

CD公司认为该工程已经经过竣工验收,CD公司已经向原告支付过工程款了。同时CD公司曾将该工程的竣工材料上报至政府财政审核部门,该部门出具的相关经费审定表中明确的金额与CD公司向AB公司所支付的金额相等,因此,CD公司不承担向AB公司支付工程价款的责任。

【广州合同律师、企业法律顾问】

      法院认为:本案中的争议焦点在于涉案工程价款的确认依据。

  首先政府财政部门出具的工程经费审定表是政府相关部门对政府工程建设单位基本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不影响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效力。

  同时双方当事人的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合同价款的结算以财政部门的审定金额为准。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显示,AB公司与CD公司之间的装修合同中虽然明确约定了装修工程的总价,但是合同中也约定对于整改中增加的工作量等应以工程最后的决算为准。

  在工程竣工后,双方当事人并未就涉案工程进行过决算。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就工程量发生争议时,可以按照施工过程中签证的书面文件确认。

    AB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在装修过程中的工程进度单,上面具有CD公司装修负责人的签名,因此该工程单可以作为确定工程量的依据。

【广州合同律师、企业法律顾问】

律师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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