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7年6月郑某甲在大学毕业后,其父亲郑某某向朋友朱某某借款为何某某购买了AA房地产开发公司所建设楼盘的一处房屋,郑某甲以自己的名义为该房屋办理的过户登记。2018年,郑某某在一次工作过程中不幸被一辆货运汽车撞倒,当场死亡。朱某某在借款合同到期后向郑某某的配偶主张归还借款,其配偶程某某主张此时自己已尽无力还款,朱某某无奈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郑某某向郑某甲购买房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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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在诉讼中郑某甲抗辩该房屋是自己委托父亲为其购买的,朱某某无权请求撤销。但是郑某甲未提出任何证据证明其与郑某某之间存在委托关系,且郑某甲刚刚大学毕业,在无经济来源的情况下无力购买AA房地产公司所开发的房屋。同时郑某某在购买房屋的过程中,其在签署购房合同时直接以郑某甲的名义进行署名,该行为应当认定为是郑某某对郑某甲做出赠与的单方意思表示。因而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有权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因而原告朱某某的行为依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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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
1. 撤销权的行使条件: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
2. 郑某某以自己的单方意思表示,自己直接在购房合同上签署郑某甲名字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是对郑某甲的赠与;
(1)郑某甲刚刚大学毕业,没有任何证据显示其具有能力独立购买房屋;
(2)郑某甲提出,自己是委托自己的父亲为自己购买房屋,但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无任何证据显示郑某甲与郑某某之间存在委托合同关系,并且在购房合同中并没有体现郑某某为郑某甲代理人的身份,而是由郑某某直接签署了郑某甲的名字,系为赠与的单方意思表示。
(3)撤销权的行使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1年;自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郑某甲办理房屋登记手续,为接受赠与之日,合同成立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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