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公司清算被安排到其它岗位,不支付赔偿应担责
2013年1月,某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清算,清算组依法与孙某等多人终止了劳动关系,并将孙某等人安排到A公司(与某公司系同一法定代表人)上班。2013年11月11日,包括孙某在内的劳动者与A公司签订了调解协议书,约定由A公司对孙某等人进行经济补偿。协议签订后,A公司并未履行调解协议,故孙某等人与A公司发生纠纷。
裁判结果:A公司向孙某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
理由:因公司清算被安排到关联企业的劳动者与关联企业达成协议,约定了经济补偿,又不予兑现,侵害劳动者权利,应依法给予经济补偿。
律师说法:公司清算被安排到其它岗位,说好的赔偿却不见踪影,应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本案中,某公司与孙某等人终止劳动关系后将其安排至A公司工作,且未支付孙某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A公司作为新用人单位与孙某就关于孙某与原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问题签订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孙某应当按约向A公司主张与某公司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两家公司代表人为同一人,支付补偿金的协议应该是两家公司的真实意思,也是原某公司的法定义务,两家公司及时履行协议。
相关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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