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AA公司和BB公司就清偿货款问题达成协议,约定由BB公司在收到AA公司给付的货物后向其支付钱款。若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有D地法院管辖。AA公司按期履行合同后,向收取该笔货款的债权转让给了CC公司,之后BB公司一直拖欠货款不予结清。无奈之下,CC公司向BB公司住所地(F地)的法院起诉。BB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合同中已经约定了管辖法院,应向D地法院进行诉讼,F地法院无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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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根据合同法中有关债权转让后,债务人的抗辩主张的规定。本案中CC公司作为债权受让人,BB公司与AA公司签订的清偿货款协议中BB公司所享有的抗辩事由可向CC公司主张。该抗辩事由即包括实体上的抗辩,也包括程序上的抗辩。由于在清偿货款协议中双方已经约定了管辖法院,CC公司作为债权受让人,该约定的效力及于CC公司。因此BB公司可基于协议管辖的约定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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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析
根据《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以及《民事诉讼法》第34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协议管辖条款,在债权转移中债权受让人仍受该协议管辖条款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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