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调节比例
量刑情节
调节基准刑比例14—16岁犯罪减30—60%16—18岁犯罪减10—50%未遂犯减50%从犯
减20—50%或以上自首减40%以下或40%以或免除处罚一般立功减20%重大立功减20—50%坦白减20%以下当庭认罪减10%以下退赃退赔减30%以下取得被害人谅解减20%累犯增10—40%有劣迹增10%以下被害人为未成年人、
老人、残疾人、
妊妇等增20%以下重大灾害疫情期犯罪增20%以下
常见犯罪量刑
罪名和情节量刑起点基准刑宣告刑1、交通肇事罪一般情节6月~2年根据责任后果程度等确定自由裁量逃逸3~4年同上逃逸致1人死7~8年同上2、故意伤害罪致1人轻伤0.5~1.5年致1人重伤3~4年
手段特别残忍
致1人重伤6级残疾
10~12年致死1人10~15年无期除外
在起点刑上,根据伤亡后果伤残等级手段残忍度等
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雇佣他人伤害
增20%以下婚姻邻里纠纷导致减20%以下被害人过错减20%以下积极抢救被害人减20%以下3、强奸罪1人1次3~5年情节恶劣奸淫幼女10~12年奸淫三人10~12年当众强奸10~12年二人以上轮奸10~12年致被害人重伤10~12年
在起刑点上根据强奸人数次数后果等增加刑罚量
确定基准刑
4、非法拘禁罪未造成伤害后果3~6月致1人重伤3~4年致1人死亡10~12年
在以上起刑点上根据拘禁人数次数时间后果增加刑罚量
确定基准刑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加20%以下
国家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扣押拘禁
加20%以下为索取合法债务减30%以下5、抢劫罪抢劫1次3~5年入户抢劫10~12年
公共交通工具上
抢劫
10~12年
抢劫银行或
其他金融机构
10~12年
抢劫3次或
数额巨大
10~12年致1人重伤无残疾10~12年冒充军警10~12年持枪抢劫10~12年
抢劫军用或
救灾救济物资
10~12年
在以上起刑点上根据拘禁人数次数时间后果
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6、盗窃罪
数额较大或
一年内入室盗窃、
公共场所扒窃三次
3~6月
数额巨大或
情节严重
3~4年
数额特别巨大或
情节特别严重
10~12年盗窃亲属减50%7、诈骗罪数额较大3~6月
数额巨大或
情节严重
3~4年
数额特别巨大或
情节特别严重
10~12年
无期除外
8、抢夺罪数额较大3~12月
数额巨大或
情节严重
3~4年
数额特别巨大或
情节特别严重
10~12年
无期除外
9、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3~12月数额巨大5~6年10、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3~6月
数额巨大或
情节严重
3~4年11、妨害公务罪一般情节3~12月煽动群众增20%以下因执法不规范减20%以下12、聚众斗殴一般情节6~18月聚众斗殴三次3~4年
参与人数多
规模大
影响恶劣
3~4年
公共场所、
交通要道、
造成秩序严重混乱
3~4年持械3~4年组织未成年人增20%以下13、寻衅滋事罪1次3年以下3次5~7年
14、掩饰隐瞒
犯罪所得、
犯罪收益罪
一般情节3~6月情节严重3~4年
15、走私贩卖
运输制造毒品罪
鸦片1千克、
海洛因、
甲基苯丙胺50克
15年
鸦片200克、
海洛因、
甲基苯丙胺10克
7~8年
鸦片不满200克,
海洛因、
甲基苯丙胺
不满10克;
情节严重
3~36月
鸦片不满200克,
海洛因、
甲基苯丙胺
不满10克
且情节严重
3~4年
组织利用教唆
涉及未成年人
等特殊人群
增30%以下再犯3~4年
受雇运输毒品
减30%以下
毒品含量
明显偏低
减30%以下
存在数量
引诱情形
减30%以下
附:基本概念
量刑起点: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的量刑点。
基准刑:根据犯罪数额、次数、后果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的刑罚量。
宣告刑: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综合全案确定并依法宣告的实际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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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2014)
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和刑事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
量刑时,应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定量分析,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1.量刑步骤
(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2.调节基准刑的方法
(1)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调节基准刑。
(2)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一般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准刑;具有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适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
(3)被告人犯数罪,同时具有适用于各个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调节个罪的基准刑,确定个罪所应判处的刑罚,再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
3.确定宣告刑的方法
(1)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刑幅度内,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如果具有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应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
(2)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只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低刑为宣告刑;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3)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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