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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犯罪量刑新标准,表格化一目了然,注意收藏

2015-03-18    作者:宋晓江律师
导读:刑调节比例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比例14—16岁犯罪减30—60%16—18岁犯罪减10—50%未遂犯减50%从犯减20—50%或以上自首减40%以下或40%以或免除处罚一般立功减20%重大立功减20—50%坦白减20...

刑调节比例

量刑情节

调节基准刑比例14—16岁犯罪减30—60%16—18岁犯罪减10—50%未遂犯减50%从犯

减20—50%或以上自首减40%以下或40%以或免除处罚一般立功减20%重大立功减20—50%坦白减20%以下当庭认罪减10%以下退赃退赔减30%以下取得被害人谅解减20%累犯增10—40%有劣迹增10%以下被害人为未成年人、

老人、残疾人、

妊妇等增20%以下重大灾害疫情期犯罪增20%以下

常见犯罪量刑

罪名和情节量刑起点基准刑宣告刑1、交通肇事罪一般情节6月~2年根据责任后果程度等确定自由裁量逃逸3~4年同上逃逸致1人死7~8年同上2、故意伤害罪致1人轻伤0.5~1.5年致1人重伤3~4年

手段特别残忍

致1人重伤6级残疾

10~12年致死1人10~15年无期除外

在起点刑上,根据伤亡后果伤残等级手段残忍度等

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雇佣他人伤害

增20%以下婚姻邻里纠纷导致减20%以下被害人过错减20%以下积极抢救被害人减20%以下3、强奸罪1人1次3~5年情节恶劣奸淫幼女10~12年奸淫三人10~12年当众强奸10~12年二人以上轮奸10~12年致被害人重伤10~12年

在起刑点上根据强奸人数次数后果等增加刑罚量

确定基准刑

4、非法拘禁罪未造成伤害后果3~6月致1人重伤3~4年致1人死亡10~12年

在以上起刑点上根据拘禁人数次数时间后果增加刑罚量

确定基准刑

具有殴打侮辱情节加20%以下

国家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扣押拘禁

加20%以下为索取合法债务减30%以下5、抢劫罪抢劫1次3~5年入户抢劫10~12年

公共交通工具上

抢劫

10~12年

抢劫银行或

其他金融机构

10~12年

抢劫3次或

数额巨大

10~12年致1人重伤无残疾10~12年冒充军警10~12年持枪抢劫10~12年

抢劫军用或

救灾救济物资

10~12年

在以上起刑点上根据拘禁人数次数时间后果

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6、盗窃罪

数额较大或

一年内入室盗窃、

公共场所扒窃三次

3~6月

数额巨大或

情节严重

3~4年

数额特别巨大或

情节特别严重

10~12年盗窃亲属减50%7、诈骗罪数额较大3~6月

数额巨大或

情节严重

3~4年

数额特别巨大或

情节特别严重

10~12年

无期除外

8、抢夺罪数额较大3~12月

数额巨大或

情节严重

3~4年

数额特别巨大或

情节特别严重

10~12年

无期除外

9、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3~12月数额巨大5~6年10、敲诈勒索罪数额较大3~6月

数额巨大或

情节严重

3~4年11、妨害公务罪一般情节3~12月煽动群众增20%以下因执法不规范减20%以下12、聚众斗殴一般情节6~18月聚众斗殴三次3~4年

参与人数多

规模大

影响恶劣

3~4年

公共场所、

交通要道、

造成秩序严重混乱

3~4年持械3~4年组织未成年人增20%以下13、寻衅滋事罪1次3年以下3次5~7年

14、掩饰隐瞒

犯罪所得、

犯罪收益罪

一般情节3~6月情节严重3~4年

15、走私贩卖

运输制造毒品罪

鸦片1千克、

海洛因、

甲基苯丙胺50克

15年

鸦片200克、

海洛因、

甲基苯丙胺10克

7~8年

鸦片不满200克,

海洛因、

甲基苯丙胺

不满10克;

情节严重

3~36月

鸦片不满200克,

海洛因、

甲基苯丙胺

不满10克

且情节严重

3~4年

组织利用教唆

涉及未成年人

等特殊人群

增30%以下再犯3~4年

受雇运输毒品

减30%以下

毒品含量

明显偏低

减30%以下

存在数量

引诱情形

减30%以下

附:基本概念

量刑起点: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的量刑点。

基准刑:根据犯罪数额、次数、后果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的刑罚量。

宣告刑: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综合全案确定并依法宣告的实际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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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2014)

为进一步规范刑罚裁量权,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实现量刑公正,根据刑法和刑事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量刑的指导原则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被告人所犯罪行的轻重,又要考虑被告人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客观、全面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似的案件,所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均衡。

二、量刑的基本方法

量刑时,应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定量分析,依次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和宣告刑。

1.量刑步骤

(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2.调节基准刑的方法

(1)具有单个量刑情节的,根据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直接调节基准刑。

(2)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一般根据各个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调节基准刑;具有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再适用其他量刑情节进行调节。

(3)被告人犯数罪,同时具有适用于各个罪的立功、累犯等量刑情节的,先适用该量刑情节调节个罪的基准刑,确定个罪所应判处的刑罚,再依法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

3.确定宣告刑的方法

(1)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刑幅度内,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如果具有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应依法在法定最低刑以下确定宣告刑。

(2)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且罪责刑相适应的,可以直接确定为宣告刑;只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低刑为宣告刑;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3)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可以依法确定法定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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