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朱某某在其朋友的介绍下,看上了AA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一处房屋,并与AA房地产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是由于朱某某最近生意较忙,经常在外地出差,无法及时办理房屋登记手续,随与AA房地产公司约定在2017年6月中旬双方办理相关登记。孟某某在看到AA房地产公司的宣传画册后也看上该套房屋,其到AA房地产公司参观过该套房屋一周后与AA房地产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相关的登记手续。朱某某得知AA房地产公司将该房屋卖出后,向法院起诉AA房地产公司与孟某某,认为存在恶意串通损害自身利益的情况。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显示,朱某某和AA房地产公司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以及孟某某与AA房地产公司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均系合法有效的合同。朱某某称AA房地产公司与孟某某之间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构成恶意串通损害其利益,但就三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来看,孟某某实地对房屋情况进行察看,并如实交付了合同价款,且孟某某与AA房地产开发商之间的买卖合同价款并未显著低于市场价格,综上可认定孟某某与AA房地产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并不存在恶意串通损害朱某某利益的情况。
律师评析
本案中,对于朱某某的损失可以通过主张AA房地产公司承担其对朱某某的违约责任进行救济。由于AA房地产公司与朱某某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而由于AA房地产公司将该房屋出卖给了孟某某并办理相关的产权登记,导致其与朱某某之间的合同处于履行不能,则朱某某可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AA房地产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其信赖利益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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