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专栏
 
当前位置:法邦网 > 律师专栏 > 马志良律师 > 紧急提醒:因代购判刑10年罚款550万,你还敢代购吗?

紧急提醒:因代购判刑10年罚款550万,你还敢代购吗?

2019-01-21    作者:马志良律师
导读:近日,广东某淘宝店主游某因走私逃税被判刑10年,并处罚金550万。并在网店上发文道歉,引发关注。其他网友翻出了店主写的道歉信 判决内容显示:该淘宝店主游某自2013年5月起在香港通过刷卡支付方式向多家服装公司大量采...

近日,广东某淘宝店主游某因走私逃税被判刑10年,并处罚金550万。并在网店上发文道歉,引发关注。

其他网友翻出了店主写的道歉信

 

判决内容显示:该淘宝店主游某自2013年5月起在香港通过刷卡支付方式向多家服装公司大量采购服饰,并通过快递邮寄、雇请“水客”偷带及自行携带等方式走私入境后,由其设立的淘宝店在境内销售,走私进境的服饰金额共计11400558.93元,偷逃税额共计3005187.33元。

案件分析:

游某“采购”的这些服饰虽然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的货物,但是属于应当缴纳关税的货物,游某自2013年5月开始以牟利为目的从香港通过各种方式大量采购服饰,后经自己淘宝店铺进行销售、不缴纳税款的行为,侵害我国的对外贸易管理制度,且逃税数额特别巨大,根据《刑法》第153条,其故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有人会问,一个淘宝店主偷税300多万元为何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而前段时间因税被罚款8.8亿元之多的某明星为何没有受到刑事处罚,仅仅是罚款?问题很简单,二人触犯的罪名不同,侵犯的法益不相同,因此所承担的责任不同。

游某所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侵犯的是国家对外贸易管制,她是通过走私的手段达到逃税的目的。而逃税罪是侵犯了我国的税收征收管理秩序,且罚款属于行政处罚,纳税人在收到税务机关的追缴通知后及时缴纳应缴税款得。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且某明星系首次逃税,故只需接受行政处罚,而不必追究其刑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当经营的货物、物品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或是国家限制买卖经营的物品时还会涉及非法经营罪

此外,即将在2019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明确规定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依法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否则将受到法律、行政法规的处罚。代购们注意啊!

相关法律条文:

《刑法》

   第153条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第201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6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巨大”;偷逃应缴税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偷逃应缴税额在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偷逃应缴税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一)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的;

(三)为实施走私犯罪,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的;

(四)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孕妇等特殊人群走私的;

(五)聚众阻挠缉私的。


 

 

  • 马志良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关注微信“马志良律师”(微信号dalvsh),阅读更多精彩文章。使用微信扫描左侧二维码添加关注。

  • 扫描二维码,关注马志良律师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法邦网立场。本文为作者授权法邦网发表,如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马志良律师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