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6年年初,白某某购买了一套AA房地产开发公司投资建设的BB楼盘中的一套房屋,双方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了在房屋建成后两年内,暂时由AA房地产有限公司向业主进行供热,以及相应的供热费用的支付标准。2017年房屋建设完工后,白某某未办理入住。2017年年底,AA房地产开发公司向白某某收取供热费用时,白某某主张自己在房屋建设完成后并未办理入住,未使用房屋的供热设备,不应向其支付供热费用。同时自己已经向AA房地产公司提交了供热设备停用申请,应当视为将双方的供热协议解除。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原告AA房地产公司与被告白某某之间签订的房地产预售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在该预售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由AA房地产履行供热义务,白某某照标准履行支付使用费的义务,故AA房地产公司与白某某之间形成了供用热力的合同关系。被告白某某向AA房地产公务提交的停用供热设备申请书中仅要求停用相关设备,并未要求解除合同。并且解除供热合同会对业主的利用造成损害,因此对白某某提出双方之家的供热合同已经解除的主张不予支持。白某某应该按照合同要求向AA房地产公司支付相应的供热费用,同时考虑到白某某并为实际使用该供热设备,因此其需向AA房地产公司支付维护供热设备的费用,而不需支付使用费用。
律师评析
在本案中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合同法》对于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规定,在供用电、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中,供方具有强制缔约义务。即“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的安全供电”,“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的规定和当事的约定交付电费”。(供热力合同的规定参照供电合同)基于供电、热力合同的特殊性质,法律规定了强制缔约的义务。本案中白某某向A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交的停用供热设备的申请并不等同与A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解决供热合同关系。因此白某某在未实际使用供热设备的情况下,应当支付维护供热设备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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