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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离婚4天给女友29万 复婚妻子起诉要钱被驳回

2019-01-22    作者:孙奎律师
导读:原标题:男子离婚4天给女友29万复婚妻子起诉要钱被驳回  本报讯(华商晨报记者沈诚)沈阳男子赵某与妻子顾某离婚4天后,给女友彭某29万元,用于交付购房款。  赵某与顾某复婚后,顾某得知此事,起诉要求彭某退还19万元...

原标题:男子离婚4天给女友29万复婚妻子起诉要钱被驳回

  本报讯(华商晨报记者沈诚)沈阳男子赵某与妻子顾某离婚4天后,给女友彭某29万元,用于交付购房款。

  赵某与顾某复婚后,顾某得知此事,起诉要求彭某退还19万元。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判决结果,法院最终驳回了顾某的诉讼请求。

  男子离婚仅4天后

  给女友29万元购房款

  2013年11月,沈阳女子彭某经朋友介绍认识了男子赵某,赵某当时称自己是单身,双方相识后就确立了恋爱关系。

  2014年3月27日,赵某和妻子顾某离婚。离婚时,顾某并不知道赵某名下有存款,因此并未主张对该存款进行分割。

  2014年4月1日,赵某以现金形式给付彭某29万元,用于交付购房款。2015年5月,赵某又给付彭某10万元。彭某于同日出具承诺书,载明“我承诺如对赵某不忠,对于赵某本人出资购的房产款人民币叁拾玖万元(390000元),如数退还给赵某,同时承诺2年内与对方赵某结婚。”

  2015年5月13日至14日,彭某通过其女儿的银行账户,返还赵某10万元。赵某出具承诺书,载明“我心甘情愿为彭某出资产款贰拾玖万元从此一笔勾销,不再提起,心甘情愿为彭某付出。”

  之后,彭某同意再返还赵某10万元。

  后来又与妻子复婚

  妻子起诉要求退还19万

  2015年9月末,赵某与顾某复婚。顾某称,其于2017年6月发现存在该笔款项。赵某称其于2014年1月至3月期间提取自己银行卡中的现金并存于工作单位,顾某并不知情。

  2015年11月,彭某出具还款承诺保证书,载明“我承诺从2015年11月17日至2017年11月17前还清欠赵某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欠款还清后,不再谈债务问题。”

  同日,赵某承诺,内容为“欠款还清后,不再谈债务、房款问题。”

  2016年9月、2017年1月、2017年4月,赵某分别给彭某出具收条,共计10万元。

  2017年,顾某将赵某和彭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彭某退还款项190000元并给付利息2万元;以及确认赵某在与其婚姻存续期间隐瞒、转移财产的事实。

  一审判返还19万元

  二审撤销一审判决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顾某与赵某于2014年3月27日离婚,赵某称其于2014年1月至3月期间提取自己银行卡中的现金并存于工作单位,顾某并不知情。现没有证据证明该笔款项是赵某于离婚后取得,则该笔款项应为顾某及赵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应为夫妻共同财产。

  赵某于2014年4月1日赠与彭某29万元。该29万元虽是离婚后由赵某赠与彭某,但是该赠与行为未经顾某的同意,且彭某接受赵某的赠与时并没有付出相应的对价,是无偿赠与,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该赠与行为侵害了顾某的财产权利。

  综上,赵某对彭某的赠与行为无效,彭某应返还顾某19万元。关于顾某主张要求彭某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法院一审判彭某返还顾某19万元。

  2018年,彭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赵某与顾某于2014年3月27日离婚。赵某的两处赠与行为发生在其离婚后单身期间,该赠与行为不存在无效的法定理由。至于顾某主张的该款项属于赵某隐瞒的夫妻共同财产问题,因该赠与行为发生在离婚后。该款项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问题,其可向赵某另行主张,该抗辩理由不能对抗受赠与人。

  近日,法院发布案件二审结果,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顾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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