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盗掘古墓行为严重侵害国家对古文物的保护,以及文物自身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一些盗墓题材的小说、电视剧深受人们的追捧,但有人却因此走上犯罪的道路。那么,我国有关盗掘古墓罪是如何规定的?很多人对此有疑问,我们将通过案例为您解析。
案例简介:10名“摸金校尉”获刑
2016年7月,李某某获知湖南省攸县网岭镇有古墓葬,随即联系曲某某为盗墓活动提供经费。李某某、曲某某带领团伙人员到达攸县网岭镇后与当地人龙某碰头,在网岭镇洞井村一座山上找到了一个古墓的老盗洞,众人沿老盗洞继续挖掘,但因盗洞突然塌方,且认为挖不到东西,便离开了。9月,龙某电话联系单某来攸县网岭镇挖古墓,单某答应提供经费,在龙某指引下,单某带领团伙来到网岭镇罗家坪定子坳古墓位置,挖了三四天,挖出一个深约9米的盗洞,在盗洞底部盗挖出3个青铜环、6件青铜器残件和部分陶片。
法院判决:构成盗掘古墓罪
经查明,2016年9月至2017年5月期间,该团伙共在湖南攸县、山东淄博盗挖古墓5座,山东省淄博被盗古墓为登记在册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湖南攸县被盗古墓经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鉴定,均系东周至汉代时期的大型古墓,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科学价值。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紧密摸排部署,走访跟踪,将李某某等人陆续抓获,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其中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其余9名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五年不等。
律师说法:盗掘古墓罪
盗掘古墓罪,我国修改后的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了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盗掘”是指以出卖或者非法占有为目的,私自秘密发掘古文化遗址和古墓葬的行为。
本罪的犯罪构成包括:侵犯的客体是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客观方面表现为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的行为是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这里的盗掘,是指未经国家文化主管部门批准而私自挖掘;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为故意。
本案中,李某某等人在网岭镇罗家坪定子坳古墓位置,挖出一个深约9米的盗洞后,在盗洞底部盗挖出3个青铜环、6件青铜器残件和部分陶片,该行为符合盗掘古墓罪的犯罪构成。
相关法律:
《刑法》
第三百二十八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
盗掘国家保护的具有科学价值的古人类化石和古脊椎动物化石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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